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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台《规定》综合治理男女性别比失调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25日   来源:人民日报

    ●严禁非法胎儿性别鉴定

  ●优待农村贫困女孩家庭

  ●录用员工不得歧视妇女

  “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如果‘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治理措施不能形成系统,那么效果肯定会打折扣。”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负责人8月24日向记者介绍,该省日前出台了《云南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规定》,从胎儿保护、关爱女孩、平等就业等各个环节作出规定,以一项“系统工程”来治理性别比失调。

  “出生人口性别比,是指某一时期一定地区内出生婴儿中男婴和女婴人数的比例,表述为100个女婴对应的男婴数,一般正常值为105±2,超过107视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处长石丽康介绍,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云南省出生性别比呈现持续升高的趋势: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为104.1,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为107.21,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为110.57。2004年,云南省总人口为4415.2万人,其中男性2292.5万多人,女性2122.6万多人。

  云南省此次出台的《规定》,坚持关爱女孩,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女婴等原则,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施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施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依法处罚,并由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单位3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先进单位,已获先进称号的予以取消。

  为确保对农村女孩家庭的各项奖励优待措施及时到位,《规定》要求,扶贫部门组织的进村入户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农村贫困女孩家庭;涉及需要贫困农户投工、投劳建设的扶贫项目,应对贫困女孩家庭予以照顾,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其投工、投劳量。农业、科技、水利、妇联等部门,在实施科技兴农等政策、扶持农村经济发展时,应优先扶持农村女孩家庭,保障其经济状况不低于当地农户平均水平。

  《规定》还指出,用人单位在录用工作人员时,不得设置歧视妇女的条件或提高录用标准。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云南省将建起“计生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将综合治理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定期考核,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记者 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