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林业,“三分造七分管”,“破坏容易恢复难”。保护森林资源,依法查处盗伐、毁林等林政案件十分关键。2004年9月,国家林业局召开依法治林工作会议,全面开启了新时期依法治林的新征程。仅2005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该类违法案件20.39万起,查处20.1万起,查处率为98.6%;收缴木材31.97万立方米,挽回经济损失22877.77万元,行政处罚21.23万人次。仅用一个机构,就干了以往十几个机构的活儿,而且人员总数大幅减少,有的甚至不到1/3。
以一抵十?这不是神话,而是一项名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带来的实际效果。
改革前,查处盗伐、毁林等林业违法案件的法定职责,由十几个机构行使,造成个别地区出现“各自为政”、执法“撞车”的现象。而这几乎是所有行政机关的通病。2004年,这项改革开始在11个省(市)的21个单位试点,整合执法机构,将一个林业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合为一个。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表示:“这项改革,从源头上创新了林业行政执法体制,解决了现存的弊病,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林的重要内容。今年,我们已开展了第二批试点,将范围扩大到27个省(区、市)的142个县级单位。”
打击强了:案件查处率达到99.5%
背景:2004年2月,福建省南靖县将原有林业执法权的22个机构合为1个——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年多来,该大队共办理林业行政案件4164起,同比增长0.79%;收缴木材13229立方米,同比增长19.76%。记者:执法机构减为1个,打击违法的力度却大增。这是改革最明显的效果吧?
周生贤:改革前,林业系统内部以业务管理范围划分执法职责,资源林政、森林公安、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木材检查站等多个部门都有权查处林业违法案件,执法权相对分散。一方面,这些执法机构各自为政,单兵作战,力量分散,造成大案、要案办不了,积案多、结案率低等问题;另一方面,职能交叉重复,执法时有“撞车”,给老百姓造成处处都是“大盖帽”的困扰。改革后,由组建后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形成了执法合力。这使得职责更加明确,执法效率明显提高。据统计,2004年,21个试点单位共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13750起,案件查处率达到99.5%,有效地保护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错案少了:一些地方达到了“零错案”
背景:在云南省富源县,新设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全年办案200多起,无1件错案,没有出现1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同样的“零错案”也出现在贵州省雷山县。该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去年共发现林业行政案件120起,查处120起,查处率100%,没有1起复议、诉讼案件。记者:执法错案少了,甚至没了,是综合执法的又一大特点。执法质量为何能如此大幅提高?
周生贤:执法质量的提高,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是精干的执法队伍,二是完善的执法制度。
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过程,也是一个优化执法队伍的机会。要把好“入门关”,通过对原有执法人员的考核,选择一批业务精、素质好、作风硬的执法人员。在试点中,云南省富源县林业局将执法人员由过去的126人压缩到55人;贵州省雷山县林业局则将执法人员由原来的60人精简到17人。人数少了,执法能力却大大提高。在完善制度方面,21个试点单位完善和制定了各项制度336项,平均每个试点单位16项,主要包括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执法考核评议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等,为实现林业行政执法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监督重了:群众满意度普遍提高
背景:2004年,山西省中条山林区的林场职工和林区群众先后两次对综合执法活动进行了公开评议。在发放的5600余份评议表中,满意率达到了95.3%。而在河北省平泉县,林业局就综合行政执法举行了一次别开生面的听证质询会,参会的县执法监督员们满意率达100%。记者:执法好不好,老百姓说了算。林场群众对这项改革的满意度为何如此之高?
周生贤:对进行综合执法试点的单位,群众的满意度普遍提高,这与加强执法监督密不可分。我们在制度上实现了政策制定、行政处罚和执法监督三者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对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统一审核把关,形成了规范有效的执法监督体系。除完善内部监督外,外部的监督也受到了高度重视。在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的同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通过公布监督电话和举报邮箱、发放征求意见函、聘请执法监督员等形式,面向社会打开大门,接受全方位监督。同时,我们也注重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欢迎新闻媒体对林业执法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