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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出台办法 对行政首长实行问责制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9月09日   来源:辽宁省政府网站

  近日,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正式出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所领导的部门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等18种情形,导致影响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将实行问责。

  《办法》规定,朝阳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凡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举报、控告的;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司法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政务督察机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的;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其组成人员提出问责建议的;年度工作综合位次考评未完成任务的,都可以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

  《办法》规定,由市长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听取被问责行政首长情况汇报后,认为被问责的行政首长不存在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可以终止问责;对存在规定情形的,且不需要调查核实的,市长可以决定或者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决定责任追究方式;对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市监察局调查核实。朝阳市监察局根据《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并向市长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市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由朝阳市监察局将市长决定书面靠知被调查的行政首长。决定追究责任的,予以决定或者提交朝阳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决定责任追究方式。

  《办法》规定,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限期整改、戒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和奖励资格,在朝阳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直至责令辞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