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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制定县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9月10日   来源:人事部网站

  试行量化考评 实施分类考核

  连续两年“基本称职”或当年“不称职”者将进行调整或处理

  最近,贵州省委组织部下发《贵州省县(市、区、特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决定在全省9个市(州、地)各选择1个县(市、区、特区)开展试点工作。根据考核办法规定,对连续两次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或当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作出处理。

  办法规定实行分类考核,对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别明确了不同的考核评价重点。县级党委班子按照党的建设、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廉政建设、自身建设五个类别,政府班子按照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可持续发展、廉政建设、自身建设五个类别,县级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思想政治素质、领导能力、工作绩效、廉洁自律、表率作用五个类别设置评价内容和评价要点,每个类别都设置了不同的分值,根据不同类别又分别设置了20项指标。在定量评价中,根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加大了实绩分析的比例,即:民主测评占40%,实绩分析占60%。但“各市(州、地)可结合实际,参照考核评价要点,适当增减考核评价指标”。

  根据规定,参加考核评价大会人员由8类人员组成,并要求将述职报告和由统计等部门依法提供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在有关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然后采取随机发放评价表进行抽样调查等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满意度评价。

  办法规定,被评为“好班子”和“优秀”等次的,市(州、地)党委将进行通报表彰;被评为“一般班子”和“基本称职”等次的,市(州、地)党委应及时诫勉谈话,进行帮助,限期整改;被评为“差班子”的,市(州、地)党委应及时对其进行整顿和组织调整;对连续两次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或当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作出处理。

  贵州省委组织部还决定,试点工作从9月开始,年底结束,在明年县级班子换届考察时全面推开。(胡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