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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遏制职务犯罪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9月24日   来源:新华网

    为有效防范执法机关公权“私化”“寻租”现象,上海市近期试点推行“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并已初显成效。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给行政执法留下了大量自由裁量的空间。而行使这种权力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较为集中地反映在拥有裁决权的执法者身上。

    所谓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是由执法机关具体规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并在其约束下,酌情行使细化后的法定权力。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言人朱柏辰表示,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提高行政效率、公正有效打击违法行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这一制度也是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一步规范违法行为,减少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一项制度创新。

    上海市虹口区成为了试点区之一,虹口区检察院预防部门近期已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区文化稽查队和区卫生监督所等执法单位联手,试行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并先后推出了单位内部标准,把执法的随意性限制到最小化。

    例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只规定“对于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虹口区文化稽查队在制定具体裁量标准时,就规定“第一次到第三次被查实时,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从而增强了可操作性。据上海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上海市卢湾区与南汇区也在探索试点,今后打算将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广开来,用以预防职务犯罪。

    数据显示,1999年到2004年,上海市检察机关查处的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有185件,其中大要案占71.4%。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滥用职权谋私利、执法随意性大、监督不力与疏于管理。

    目前,上海市已在29个重点项目开展预防犯罪活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也将在逐步探索中稳步推进。(沈薇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