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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将征地补偿款直接支付到农民帐户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10月28日   来源:监察部网站

    广东省近日发出通知,决定在全省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即征(用)地单位在将用地报批材料报给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前,须预先将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专门帐户。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实行专款专用,在土地征收方案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方可支付使用,严禁截留、私分或挪用。对于发放到农民个人手中的,采取在银行开具实名帐户直接支付的方式,确保征地补偿款及时足额支付给农民个人;对于应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应纳入村集体财务公开管理。 

    通知明确,各地在报批用地资料时,必须附有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并经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征(用)地单位签名认可的征地补偿款预存到帐证明及金融(银行)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帐凭证。否则,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用地报批材料。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总额不得少于拟定的征地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费总额。征地补偿款专户设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申请经省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拨付资金;不获批准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预存款退回申请征(用)地单位或个人。 

    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农业、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预存征地补偿款的监督管理,对截留、私分、贪污、挪用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