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阳11月7日电(记者 刘义)为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贵州省政府日前完成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将对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进行责任追究,同时也是为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办法》对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范围作出规定,如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指派、委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等行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