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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出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推进依法行政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10日   来源:监察部网站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依法行政,苏州市日前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一是明确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依法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凡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二是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即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政府机构和人事等方面。另外,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及审计结果、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信息,应实行机关内部公开。

    三是明确了“依申请公开”的形式。公民向政府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政府机关提出。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是明确了监督和救济程序。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信息公开义务人不依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义务人的上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政府机关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