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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试行《深圳市公安机关警务工作问责规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13日   来源:工人日报

    公安人员在办理刑事、治安案件时,对待群众态度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的,将被公安机关首先问责。经过近3个月的酝酿,《深圳市公安机关警务工作问责规定》已从本月起开始试行。

    在该《问责规定》中,共有37项行为被列入问责范畴。其中,对待群众态度“冷、硬、横、推”被列为问责行为第一条。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的案件不予立案,应当撤消的案件不予撤消,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予以立案,不应当撤消的案件予以撤消等行为都将被问责。

    据悉,《问责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人民警察、在职在编人员及聘用人员。处理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辞退等9类。打击报复举报人等8种情况予以从重或加重处理。深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王晓南表示,《问责规定》是深圳市公安局继《深圳警察通令》之后,掀起“责任风暴”,落实“治庸计划”,加强公安队伍管理及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目前,《问责规定》还处于试行阶段,待修订完成后,警方将把《问责规定》上网,让广大市民查阅并对民警履责行为予以监督。(记者高铸成 通讯员李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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