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日报南宁讯 近日,广西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下文,决定对全区的行政性收费项目、依据和实施主体进行全面清理。这是继2004年、2005年组织对全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和实施主体进行清理之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梳理执法依据的规定,广西自治区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一个重大举措。
行政性收费作为行政征收的重要一种,是一项重要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性收费,关系到改善广西投资软环境,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于促进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据了解,这次清理仅限于行政性收费项目、依据和实施主体,不包括事业性收费,也不涉及行政性收费标准。经清理后确认保留并列入《广西行政性收费项目依据和实施主体目录》的必须是合法设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
对于此次清理工作,将按照“谁主管或者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区直各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性收费项目、依据和实施主体的清理。授权组织(如自治区公路局)实施的行政性收费,由其主管的区直部门(如自治区交通厅)负责清理,统一提出清理意见。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的行政性收费,由归口管理有关业务的区直部门负责清理。
按要求,区直各部门要在2006年7月31日前完成本系统行政性收费项目、依据和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并填写《广西行政性收费项目依据和实施主体目录》报送自治区法制办审核,经自治区法制办汇总审核后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广西行政性收费项目依据和实施主体目录》公布后,除依法新设定的外,凡未列入目录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必须停止执行,仍然收费的,都属于乱收费行为,并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记者卢建宁 通讯员费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