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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于5月1日起施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29日   来源:黑龙江日报

    记者从黑龙江省物价局获悉,《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48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届时,黑龙江省所有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以及代行政府职能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其他单位都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而且实施收费时必须持证收费。

    据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黑龙江省所有实施收费的单位都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年审、变更、注销等事宜,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罚款和行政处分。收费许可证中明确标示了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收费依据文件等内容。

    《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所有收费单位或者收费点应当按照规定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收费单位或者其收费点需要到缴费单位收费的,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副本。未公示或者未出示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缴费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缴费。收费单位到财政部门首次购买收费票据或者到税务部门购买税务发票时,应当凭收费许可证办理。(记者 马云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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