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部于2007年8月7日发布了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重新制定的《通则》是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司法部出台的又一个与《决定》相配套的重要规章。
2001年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已试行6年,在规范司法鉴定业务活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与《决定》不一致和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重新制定《通则》,其目的就是根据《决定》的要求,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实现司法鉴定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保证司法鉴定人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司法鉴定活动,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
重新制定的《通则》遵循司法鉴定的规律,按照司法鉴定工作流程,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采用和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通则》充分吸收了司法鉴定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和做法,进一步落实了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完善了司法鉴定的程序制度及相关规则;加强了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施鉴定活动的监管职责;同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久鉴不决的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规定了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条件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