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日前出台《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行政机关虚报浮夸政绩的,不履行对社会、公众公开承诺的,以及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的行为,将被行政问责。
行政机关对事关民生等重大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以及管辖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较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出现这些行政行为,有关责任人将被问责。
根据该暂行办法,行政问责的方式有六种:告诫或者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以及辞退或者解聘。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诉要求问责且应当问责的;行政首长、监督管理机关、上级机关建议或者要求问责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要求问责且应当问责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出问责的,应当启动行政问责程序。(孔祥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