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重庆市统一实行九种轻微交通违法只警告教育,不罚款、不记分。此举是重庆市公安局学习科学发展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交通管理实际,积极构建和谐交通,体现宽严相济政策,出台的一项新举措。
对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安全通行,经执勤民警指出后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的,可以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教育,不罚款、不记分:
1、本市以外的驾驶员驾驶外地机动车,因不熟悉道路违反禁止通行标志和违反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2、机动车进出路口时单边轮胎压交通标线,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3、机动车在非主干道违反停车规定,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且驾驶人在现场,经教育后立即驶离的;4、机动车驾驶人未携带驾驶证,但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查证属实的; 5、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6、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对安全行车未构成严重影响的;7、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警告后立即改正的;8、搭载急救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9、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对上述9种交通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讲明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对其口头警告并纠正其违法行为;填写《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在罚款金额栏处填写“警告”二字;违法行为人签名,执勤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违法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