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废止(公安部令第101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06-03 09:55 来源: 公安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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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01 号

  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商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同意,1992年6月22日由公安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发布施行的《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现予以废止。
                        部 长  孟建柱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 马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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