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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08-26 10:20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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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蔬菜价格政策性
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18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牵头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蔬菜价格
政策性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3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基本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工作,增强我区蔬菜生产抵御价格波动风险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提高农民抵御价格波动风险的能力为目标,利用保险机制保障菜农利益,促进蔬菜生产供应,维护市场蔬菜价格稳定,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业产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原则。通过政府价格调节基金补贴保费等政策性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投保人”)参加基本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增强蔬菜生产适应市场波动能力,积极引导蔬菜生产与销售实行农超对接。

(二)市场运作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政策性补贴为引导,立足保险承办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人”),运用保险手段防范和化解蔬菜种植价格风险。

(三)投保自愿原则。通过政策性扶持,政府、投保人及有关各方共同承担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保费,调动蔬菜种植农户投保积极性,促进农户自愿投保。

(四)协同推进原则。物价、财政、农牧、保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协力推进试点工作,发挥扶持政策的综合效应。各有关部门对保险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各项工作做好监管服务。

(五)积极稳妥原则。价格政策性保险主要选择群众消费量大、市场价格波动频繁的蔬菜品种和集中连片种植区域,先易后难、先行试点、逐步完善、分级推进。

三、具体内容

(一)试点区域。确定已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并具备价格监测能力的特色优势产业集中连片种植区作为试点区域,并逐步向全区其他市、县(区)推广。

(二)保险标的。按照“先易后难、先行试点、逐步完善、分级推进”的原则,从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物价稳定的角度出发,确定我区地产且居民消费量大的辣椒、西红柿、芹菜、青萝卜、茄子、土豆、韭菜、大白菜、黄瓜、茭瓜等10种基本蔬菜作为保险试点品种,并逐步向其他设施蔬菜品种和露天蔬菜推广。

(三)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原因,造成上市的保险蔬菜月平均地头价,低于约定的保险合同成本价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负责赔偿。在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蔬菜价格监测和发布体系,客观反映市场价格波动对蔬菜种植者的影响,完善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风险分担机制。

(四)责任免除。对投保人提供虚假销售记录、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五)保险期间。自蔬菜成熟采摘时起至采摘完毕时止。分批种植和上市的,分别规定保险期间。

(六)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蔬菜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生产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和人工等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七)保险合同成本价。根据保险蔬菜每亩总产量与每亩生产成本确定。保险合同成本价的计算方法为:

保险合同成本价=每亩生产成本(元/亩)/每亩总产量(斤/亩)

(八)保险费率。参照外省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的保险费率,结合蔬菜生产成本投入多、价格波动大、市场风险高等特点,综合考虑蔬菜价格保险的保障程度、风险状况、损失情况、经营费用、试点经验不足等多种因素,确定蔬菜价格保险试点品种的保险费率为8%。根据试点经验,可对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九)保费承担。根据上述保险金额与费率计算。为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其中价格调节基金承担80%的保费,投保人承担20%的保费。保费的计算方法为:

保费=保险金额(元/亩)×保险费率(8%)

(十)赔偿处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保险蔬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总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数量(亩)×(1 - 保险期间月平均地头价(元/斤)/保险期间保险合同成本价(元/斤))

四、承办机构

根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部门、专业人才、服务能力等情况,确定我区基本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试点的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必须具有在宁夏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资格,所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并在业务经营过程中严格执行经审批或者报备的条款费率。

五、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

(一)基本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列入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年度预算,并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支付。

(二)基本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投保人自缴部分,由试点地区承办机构向农户收取;其余保费补贴部分,由试点地区承办机构汇总承保明细清单,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保险人向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价格调节基金。

(三)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申请及承保明细清单,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保险人。

(四)加强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将追回相应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承保试点资格。

六、理赔

保险人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理赔服务原则,设立专门服务电话。投保人发生灾害后,由投保人直接向保险人报案,承办机构要及时派人核实灾情。一般赔案的处理,由承办机构会同当地价格部门进行查勘定损并制定理赔方案。查勘定损结束后,3日内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7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赔款充分利用自治区政府直补农民“一卡通”系统进行发放,减少流通环节,提高理赔效率,坚决杜绝理赔资金截留、挤占和挪用。

七、组织保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价格政策性保险,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是创新支农方式、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增强抵御价格波动风险能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价格政策性保险工作纳入工作议程,切实加强领导、细化方案、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成立自治区基本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物价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宁夏保监局、试点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承办机构为成员单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试点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推进工作。具体分工为:

自治区物价局:负责制定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会同农牧部门确定试点区域、试点品种,确定保险人;监督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试点品种价格监测工作;协调、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及时拨付价格调节基金承担相应比例的保费;协调保险人妥善处理保险试点相关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日常监测、核实登记、造册汇总工作,以此作为是否启动保险理赔程序的依据;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理赔工作给予必要协助。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蔬菜价格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各项工作,按照承担比例,及时、足额拨付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作为保费补贴资金。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我区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的试点区域、试点品种并提供基本情况和相关数据;为投保人提供与被保险品种有关的技术指导。

宁夏保监局:负责对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承办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做好蔬菜价格保险的宣传、承保和理赔服务;健全服务网点,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向种植户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建立保险业务台账,严格承保条件,准确核实投保数量,及时办理承保手续;建立健全报案登记、现场查勘、赔案理算和案卷管理制度,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要迅速及时地做好理赔工作;坚持“赔款到户”原则,张榜公布赔付结果;及时报送承保明细汇总清单,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真实准确地反映设施蔬菜的经营成果和损益情况,准确把握风险状况,为试点推广提供经验。

(三)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保险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对价格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基本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保险模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和保险主要条款等,提高广大农户自愿投保的积极性,为我区价格政策性保险试点和推广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强化督查,确保落实。各级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保险人要加强对价格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切实将这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规、制度严肃查处。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宋雨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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