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自主权提升 地方政府可审批高校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1-08 09:54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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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个专科院校将容易多了。

1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一揽子修改的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该会议草案增加了关于健全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发展学前教育等基本制度的规定,完善了高校设立审批、经费投入等管理制度,把部分高校设立审批下放到省级政府。这使得教育界人士感到教育系统的改革再迈出一大步。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院长刘海峰指出,过去专科院校的审批权一度下放到省级政府,但是有的地方“一放就乱”,各方面反应比较强烈,教育部决定各省审批后还要到教育部备案。

现在地方有专科院校审批权,这表明下放审批权是总的趋势。“对于高校设置审批权的下放,采取循序渐进、有限度的方式,比较恰当。”刘海峰说。

此前,适应《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制定,教育部报请国务院审议《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建议草案(送审稿)》,建议一揽子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四部法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国务院法制办在2013年9月起开始对外征求意见。

其中高等教育法第29条新提出,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这与现行的《高等教育法》要求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情况还略有区别。

地方政府可审批高校

根据现行《高等教育法》,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新的《高等教育法》修订草案则提出,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未要求“经国务院授权”,只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就可。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也可以,这些部门也不需要“由国务院授权”。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指出,进行这种进行一揽子修改的修正案草案,提出把部分高校设立审批下放到省级政府,是一个简政放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教育领域里面推行的简政放权,下放审批许可权。”

屈指算来,高校很多审批权已经下放,比如2014年2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就有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国家重点学科审批以及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审批权,同时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21世纪教育研究所副院长熊丙奇认为,这些权力下放,本身是按照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而采取的措施。“纲领修改了,法律没有修改将不利于改革的执行。”他说。

上述纲要已经提出,要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要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鼓励地方和学校大胆探索和试验,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

办学自主权提升

1月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一揽子修改的修正案草案,除了把部分高校设立审批下放到省级政府外,也有一些其他的办学权下放。

比如强化学术委员会处理学术纠纷、学术不端等行为的作用,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加大对非法招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制售假冒学业证书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21世纪经济报道获悉,多个具体的教育法律修订草案,对学校办学有了新的自主内容。

比如教育法修订草案删除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内容,只是强调“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金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而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草案第十八条指出,“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

高等教育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则指出,高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可以“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处理学术纠纷”,这比原先法律仅仅只有“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的内容,更加宽泛。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高校学术委员会发挥了更大的作用,这是教授治学领域里的一些重要举措。有利于实现教授治学。

“学校很多学术工作由学术委员会来承担的话,它对于解决学校目前存在的行政化倾向,特别是突出教授治学的特点,尊重教育教学规律,都会发挥很重要的作用。”他说。

而规定一些民办学校可以盈利,这解决了投资人投资回报的问题。

因为过去并未明确学校可以盈利,但是实际上民办学校是盈利的。但是当允许民办学校可以盈利时,需要保证教学质量、教育质量,发放学位学历要符合条件,这就是一种规范的做法。

根据了解,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草案的第五十一条已经被删除,该条文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下一步需要对盈利性民办教育和非盈利性民办教育做区分。

以学历教育为主的机构,比如现在的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等全日制教学的机构应该纳入非盈利性的办学。这方面应该有有财政经济补贴。这些机构本身具有更强的公益色彩。

目前盈利和非盈利的分类管理原则已经确立,但是具体怎么样分类还是要做研究。“如果做不好顶层设计,就会出现一系列比较严重的问题。”他说。(定军 李天骄 王汝甜 田琳)

责任编辑: 卢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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