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健康保险个税优惠是“小荷才露尖尖角”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5-08 15:04 来源: 中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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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借鉴国际经验,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鼓励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对个人购买这类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中国政府网5月6日)

    作为向广大群众提供健康风险保障的保险服务业,商业健康保险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新型产业,可以为我国医疗保险市场提供多层次的保障服务,是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但是,这一重要的服务产业,目前发展规模还不大,与国外相比还存在差距。数据显示,2014年健康险保费收入1587.18亿元,同比增长41.27%;虽然健康保险增幅较大,但占整个保费市场的份额仅为7.8%。因此,支持健康保险业发展,是当前金融保险服务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在扶持商业健康保险业发展方面,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201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国务院又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以政简称《意见》),对健康服务业和商业健康保险业发展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措施。在《意见》中,明确提出财税政策扶持的要求,指出“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研究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保险保障基金政策。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但是,目前这些较为宏观的政策并未变成具体的优惠条款,针对商业健康保险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多,特别是针对投保人的税收优惠更是空白,导致税收政策引导推进健康保险业发展的牵引力不大。所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商业健康保险个税优惠政策,填补了商业健康保险业针对投标人税收优惠的空白,对于商业健康保险业发展,特别是刺激健康保险业买方市场具有重要作用。

    其实,从发达国家商业健康保险业发展来看,世界各国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法制度框架都是以税收优惠制度为核心,分别对商业健康保险人、商业健康保险投保人和商业健康保险营销员制定不同的税法条款。比如澳大利亚,在个人所得税中可以抵扣30%的商业健康保险费用。对那些没有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高收入群体,对其个人所得税课税收入征收医疗课税附加费。另外在意大利,对团体商业健康保险保费和相互保险保费均可以以标准税率在一定限额(1250 欧元)内从课税收入中进行抵扣。葡萄牙的税收优惠政策则是25%的商业健康保险保费可以从所得税中免除,单身人士可抵扣限额是71.75欧元,已婚人士可抵扣限额为143.5欧元,如果有孩子,每个孩子又可以多抵扣35.88欧元。西班牙则对商业健康保险保费不予征税。雇主为雇员提供的商业健康保险保费在一定的限额内(每年每个雇员360.6欧元,如果包括配偶和抚养者,则数字为1202.2欧元)不被认为是雇员所得,因此个人所得税中这部分费用不被列入课税收入。雇主在企业所得税中可以税前扣除这部分费用。如果在商业活动中,纳税人是投保人,那么商业健康保险保费仍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经济发达的美国,对雇主提供给雇员的商业健康保险保费全部予以抵扣。

    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商业健康保险业税收政策时的缘由是“借鉴国际经验”,从这一信息可以捕捉到,目前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仅仅是“小荷才露尖尖角”。如果按照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税收制度来说,完善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制度,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在内的多项优惠制度体系,比如针对保险产品提供者的“营改增”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优惠,针对投保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针对保险产品推销员和中介服务的所得税优惠等。期望这方面的改革继续推进。(李宁)

责任编辑: 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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