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持久耐力,意义深远。 小微企业是经济发展的细胞,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在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系列政策组合拳中,国务院出台了多项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今年春节假期后召开的首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扩大到20万元以内,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在4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减免政策扩展到个人独资企业等等。 另外,对于出台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从总理到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各级政府以及基层税务部门都高度重视,强化落实,增强执行力;国务院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作为重点督察督办事项,税务部门邀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政策效应跟踪评估,各项监督落实措施使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得以贯彻落实,并起到积极调控作用: 一是切实减轻了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据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共有239万户纳税人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减税86.54亿元;2700多万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了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减税399.77亿元,两项合计减税486.31亿元。二是有效提升了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功能。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全国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实有2.64亿人,比2014年底增加1454.7万人,增加数量较上年同期增长11.6%。其中,第三产业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增加最多,实有1.9亿人,比2014年底增加1143.5万人,占增加总量的78.6%。 现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再次扩大和延长。一是扩大小微企业的范围,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二是延长小微企业流转税减免政策,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 这两项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是精准调控的重要体现,是财税政策扶持小微企业的再发力,彰显了国务院对小微企业在稳增长和保就业方面的重视和扶持。今年以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财政收入也面临严峻形势。财政部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累计,全国财政收入7960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6%,同口径增长4.7%,比去年同期回落4.1个百分点。针对财政收入下降的情况,国家在一些领域实施增税的改革措施,比如近期对化肥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予以取消而恢复征税等。但是对小微企业,则继续坚定实施减税政策。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国务院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一方面显示了国务院通过扶持小微企业实现稳增长和促就业的坚定决心和调控思路,这是打基础利长远的重要工作。另一方面也说明国务院对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扶持和重视具有一贯性、坚定性等特点,不因财政收入压力而改变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这是宏观调控的稳定性、连续性。这种经济调控方式对于中国经济未来实现可持续增长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作者 李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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