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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2015-11-16 15:12 来源: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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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调整
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5〕236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各承贷金融机构:

为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的积极作用,切实帮助创业者解决融资问题,积极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对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的人员范围、行业范围、贷款额度等调整

(一)人员范围。将现行政策中的人员范围调整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等五类人员及其他具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

(二)项目范围。将现行政策中的行业范围调整为:除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外,均可享受贷款政策,具体项目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第21号令);优先扶持国家鼓励产业,重庆市重点发展产业。

(三)贷款额度

1.个人创业项目贷款额度上限可提高到15万元,10万元部分由中央、市、区县按规定给予贴息,超过部分由区县财政自行承担;

2.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上限由原来每人5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上限由原来每人5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允许有条件区县自行制定相关贷款贴息政策。

二、贷款期限和贷款担保管理

(一)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延长贷款期限,放宽贷款次数。允许创业带动就业达到1:6的个人二次贷款,二次贷款年限不超过2年;新吸纳前述五类人员就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企业可多次贷款。

(二)充分发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用,让贷款管理更加规范。一是开展无抵押担保工作。对无抵押物或保证人的优质创业项目,建立政府、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商业银行长效合作机制,由各区县就业经办机构向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推荐优质项目,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市场的手段提供贷款担保,并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担保费;对能够提供抵质押物或保证人的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二是提高个人担保额度。经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银行协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扩大保证范围,提高保证额度。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之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后期如国家出台新政策,涉及本通知相关条款的,以新政策为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2015年11月16日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向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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