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来源: 交通运输部网站
【字体: 打印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8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A章 总 则


第33.1条 适用范围

a本规定规定颁发和更改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用的适航标准。

b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规定申请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或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并且必须表明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4

[2002年4月19日第一次修订]

第33.3条 概 述

每一个申请人必须表明该型航空发动机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

第33.4条 持续适航文件

申请人必须根据本规定附件A编制中国民用航空局可接受的持续适航文件。如果有计划保证在交付第一架装有该发动机的航空器之前或者在为装有该发动机的航空器颁发适航证之前完成这些文件则这些文件在型号合格审定时可以是不完备的。

第33.5条 发动机安装和使用说明手册

每一个申请人必须备有在型号合格证颁发之前可供中国民用航空局应用在发动机交付时可供用户使用的经批准的发动机安装和使用说明手册。该说明手册必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安装说明

1发动机安装构件的位置将发动机装接到航空器上的方法及安装构件和相关结构的最大允许载荷

2发动机与附件、管件、导线和电缆、钢索、导管及整流罩连接的位置和说明

3包括总体尺寸的发动机轮廓图

4定义发动机与航空器和航空器设备包括螺旋桨如适用的物理和功能界面

5如果发动机系统所依靠的部件不是发动机型号设计的组成部分而发动机型号合格审定又要基于这些部件则其界面条件和可靠性要求必须在发动机安装说明手册中直接规定或者规定参考适当的文件

6必须给出发动机控制所需的仪表清单包括控制发动机工作的仪表精度和瞬态响应的所有限制值以评估在装机条件下该仪表的适用性。

b使用说明

1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定的使用限制

2功率或推力的额定值及在非标准大气条件下的修正程序

3在一般和极端环境条件下对下列情况的荐用程序

i起动

ii地面运转

iii飞行中的运转

4对于有一个或多个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额定功率的旋翼航空器发动机申请人必须提供发动机性能特性和变化的数据以使飞机制造商能够建立飞机功率保证程序

5发动机控制系统的主模式、所有可选模式和任何备份系统及其相关限制的描述以及发动机控制系统及其与飞机系统、螺旋桨如适用之间的界面描述。

c安全分析假设。针对第33.75d条中描述的不在发动机制造商控制之内关于安全装置、仪表、早期警告装置、维修检查和类似设备或程序的可靠性做出安全分析假设。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33.7条 发动机额定值和使用限制

a发动机额定值和使用限制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定并包含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规定的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数据单中其中包括按本条规定的各种适用的使用条件和资料确定的额定值和限制以及为发动机安全使用所必需的任何其他资料。

b对于活塞式发动机额定值和使用限制的确定与下列因素有关

1下列功率状态值在临界压力高度与海平面压力高度下的功率或扭矩、转速转/分、进气压力和时间

i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与非增压使用状态或与适用的增压器各种使用状态有关

ii额定起飞功率与非增压使用状态或与适用的增压器各种使用状态有关

2燃油牌号或规格。

3滑油品级或规格。

4下列各项温度

i气缸温度

ii滑油进口温度

iii涡轮增压器的涡轮进气温度。

5下列各项压力

i燃油进口压力

ii主滑油腔的滑油压力。

6附件传动扭矩和悬臂力矩。

7部件寿命。

8涡轮增压器的涡轮转速转/分

c对于涡轮发动机额定值和使用限制的确定与下列因素有关

1下列状态的功率、扭矩或推力、转速转/分、燃气温度和时间

i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或推力加力的

ii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或推力不加力的

iii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加力的

iv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不加力的

v额定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vi额定2½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vii额定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viii额定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ix额定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x辅助动力装置APU的工作方式。

2燃油牌号或规格。

3滑油品级或规格。

4液压油规格。

5下列各项温度

i在申请人规定部位上的滑油温度

ii超音速发动机进口截面上的进气温度包括稳态工作时的温度和瞬时超温温度及其允许超温的时间

iii超音速发动机的液压油温度

iv在申请人规定部位上的燃油温度

v申请人如有规定的发动机的外表面温度。

6下列各项压力

i燃油进口压力

ii在申请人规定部位上的滑油压力

iii超音速发动机进口截面上的进气压力包括稳态工作时的压力和瞬时超压压力及其允许超压的时间

iv液压油压力。

7附件传动的扭矩和悬臂力矩。

8部件寿命。

9燃油过滤。

10滑油过滤。

11引气。

12每一转子盘和隔圈被批准的起动一停车应力循环次数。

13发动机进气畸变。

14转子轴的瞬时超转转速转/分和超转出现的次数。

15燃气的瞬时超温温度和超温出现的次数。

16发动机瞬态超扭及其发生次数。

17带有自由动力涡轮的涡轴发动机和涡桨发动机的最大超扭。

18超音速航空器发动机的转子风车转速转/分

d在确定发动机性能和使用限制时必须考虑发动机控制系统和第33.5条a6中定义的所需仪表的所有精度限制要求。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33.8条 发动机功率和推力额定值的选定

a必须由申请人选定所申请的发动机功率和推力额定值。

b选定的每种额定值必须是所有同型号发动机在用来确定此额定值的条件下预计能产生的最低功率或推力。


B章 设计与构造:总 则


第33.1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航空活塞式和涡轮发动机的一般设计与构造要求。

第33.13条  备用]

[第33.14条  删除]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33.15条 材 料

发动机所用材料的适用性和耐久性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建立在经验或试验的基础上

b符合经批准的规范如工业或军用规范保证这些材料具有设计资料中采用的强度和其他性能。

第33.17条 防 火

a发动机的设计和构造及所用的材料必须使着火和火焰蔓延的可能性减至最小。此外涡轮发动机的设计和构造必须使出现导致结构失效、过热或其他危险状态的内部着火的可能性减至最小。

bc条规定外在发动机正常工作期间存留或输送易燃液体的每一外部管路、接头和其他部件必须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确认是耐火的或是防火的。上述部件必须有防护或正确安装以防止点燃泄漏的易燃液体。

c属于发动机部分并与发动机相连的易燃液体箱和支架必须是防火的或用防火罩防护任一非防火的零部件被火烧坏后不会引起易燃液体泄漏或溅出则除外活塞式发动机上容量小于23.7升25夸脱的整体湿油池既不必是防火的也不需用防火罩防护。

d用于防火墙的发动机零件其设计、构造和安装必须是

1防火的

2构造上不会使任何危险量的空气、液体或火焰绕过或穿过防火墙

3防腐蚀的。

eab条要求外位于指定火区内的发动机控制系统部件必须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确定是防火的或者耐火的。

f必须通过排放和通风的方法防止发动机内易燃液体非故意的积聚达到危险量。

g任何容易或者具有潜在产生静电放电或电气故障电流的部件、单元或设备必须设计和构造成与发动机基准点等电位接地以使可能出现易燃液体或蒸汽的外部区域点燃的风险减至最小。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33.19条 耐用性

a发动机的设计与构造必须使得发动机在翻修周期之间不安全状态的发展减至最小。压气机和涡轮转子机匣的设计必须对因转子叶片失效而引起的破坏具有包容性。必须确定由于转子叶片失效穿透压气机和涡轮转子机匣后的转子叶片碎片的能量水平和轨迹。

b属于发动机型号设计部分的螺旋桨桨距调节系统的每一个部件必须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5部第35.21条、第35.23条、第35.42条和第35.43条的要求。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33.21条 发动机冷却

发动机的设计与构造必须在飞机预定工作条件下提供必要的冷却。

第33.23条 发动机的安装构件和结构

a必须规定发动机安装构件和相关的发动机结构的最大允许的限制载荷和极限载荷。

b该发动机安装构件和相关的发动机结构必须能承受下列载荷

1规定的限制载荷并且没有永久变形

2规定的极限载荷并且没有破坏但可以出现永久变形。

第33.25条 附件连接装置

发动机在附件传动装置和安装构件受载的情况下必须能正常地运转。每一个发动机附件传动装置和安装构件必须具有密封措施以防止发动机内部的污染或来自发动机内部的不可接受的泄漏。要求用发动机滑油润滑外部传动花键或联轴节的传动装置和安装构件必须采用密封措施以防止不可接受的滑油流失和防止来自封闭传动连接件腔室外的污染。发动机的设计必须能对发动机运转所需的每个附件进行检查、调整或更换。

第33.27条 涡轮、压气机、风扇和涡轮增压器转子

a涡轮、压气机、风扇和涡轮增压器转子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以便能承受本条c款规定的试验条件。

b除第33.28条要求之外的发动机系统、仪表和其它方法的设计和功能必须给予合理的保证使影响涡轮、压气机、风扇和涡轮增压器转子结构完整性的发动机使用限制在使用中不会超出。

c根据分析或其他可接受的方法确定的每个涡轮、压气机和风扇中经受最关键应力的转子部件除叶片外其中包括发动机或涡轮增压器中的整体鼓筒转子和离心式压气机必须在下列条件下试验5分钟

1除了本条c2iv的规定外以其最大工作温度进行

2以下列适用的最高转速进行

i如果在试验台上试验并且转子部件装有叶片或叶片配重块则以其最大允许转速的120%进行

ii如果试验在发动机上进行则以其最大允许转速的115%进行

iii如果试验在涡轮增压器上进行由一特制燃烧室试验台提供炽热燃气驱动则以其最大允许转速115%进行

iv以120%的某个转速进行冷转时转子部件承受的工作应力相当于最高工作温度和最大允许转速导致的应力

v以105%的最高转速进行此最高转速是发动机典型安装方式中导致最关键的部件或系统失效时的转速

vi在发动机典型安装方式中任一部件或系统失效并和飞行前例行检查中或正常飞行使用期间一般不予以检测的部件或系统发生的任一故障相组合时所导致的最高转速。

试验后在某种超转情况下的每个转子必须在批准的尺寸限制内并且不得有裂纹。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33.28条 发动机控制系统

a适用性。本条款适用于任何发动机型号设计中控制、限制或监控发动机工作和发动机持续适航所必需的系统或设备。

b验证。

1功能方面。申请人必须通过试验、分析或两者结合的方法证明发动机控制系统能以下列方式实现预期的功能

i在声明的飞行包线内变化的大气条件下保持有关控制参数的选定值使发动机工作在批准的使用限制之内

ii在所有可能的系统输入和允许的发动机功率或推力需求下必须符合第33.51条第33.65条以及第33.73条如适用的使用要求除非已证实控制功能故障导致在预定的使用中发动机不能被放行

iii在声明的发动机使用条件范围内发动机的功率或推力调节应具有足够的灵敏度

iv不产生不可接受的功率或推力振荡。

2环境限制。申请人必须表明当符合第33.53条和第33.91条时在声明的环境条件下包括电磁干扰EMI、高强度辐射场HIRF和闪电条件发动机控制系统功能不会受到有害影响。对于已鉴定系统的环境限制必须记录在发动机安装说明手册中。

c控制转换。

1申请人必须表明当故障或失效导致控制模式、通道或者从主系统到备份系统的转换时

i发动机不会超出任何使用限制

ii发动机不会喘振、失速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推力或功率改变、振荡及其它不可接受的特性

iii如果要求飞行机组人员行动、反应或者意识到控制模式的转换则必须有方式警示机组。该方式必须在发动机安装说明手册中描述并且要在发动机使用手册中描述机组的操作。

2任何推力或功率改变的幅度和相应的转换时间必须在发动机安装和使用说明手册中有明确描述。

d发动机控制系统失效。申请人必须将发动机控制系统设计和构造成

1失去推力或功率控制LOTC/LOPC事件的发生率与预期应用的安全目标一致

2在全勤构型中经中国民用航空局确定对于LOTC/LOPC事件相关的电子和电气的失效系统能容忍“单点故障”

3发动机控制系统部件的单点失效不会导致危害性发动机后果

4与预期装机相关的可预见失效或故障会导致着火、过热或失效等造成发动机控制系统部件损伤的局部事件该失效或故障不应导致发动机控制系统失效或故障从而引起危害性发动机后果。

e系统安全评估。当符合本条和第33.75条要求时申请人必须完成发动机控制系统的系统安全评估。该项评估必须确定可能导致推力或功率改变、错误数据传输或影响发动机工作特性从而产生喘振或失速的故障或失效以及这些故障或失效预期的发生频率。

f保护系统。

1发动机控制设备、系统和发动机仪表的设计和功能以及发动机使用和维护说明必须合理保证影响涡轮、压气机、风扇、涡轮增压器转子结构完整性的发动机使用限制在工作中不会被超出。

2当提供电子式超转保护系统时设计必须包括系统的检测方法以确定保护功能的可用性并且至少每个发动机起动/停车循环检测一次。该方法必须能以最少的循环数完成系统的全面测试。如果这种测试不是完全自动的则必须在发动机使用说明手册中包含手动测试的规定。

3如果超转保护是液压机械式或机械式的必须通过试验或其他可接受的方法验证超转保护功能在检查和维修周期内可用。

g软件。申请人必须通过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的方法设计、实现和验证所有相关软件将软件错误存在的可能性减至最小并符合其实施功能的关键性要求。

h飞机提供的数据。单点失效引起的飞机提供的数据而不是来自飞机的推力或功率指令信号或发动机之间共享的数据丢失、中断或损坏必须

1不得导致任何发动机的危害性发动机后果

2被检测和调节。调节规律不得导致推力或功率或者发动机操作和起动特性不可接受的改变。申请人必须评估并在发动机安装说明手册中说明这些失效在整个飞行包线内对发动机功率或推力、工作性能和起动特性的影响。

i飞机提供的电源。

1申请人必须将发动机控制系统设计成当飞机提供给发动机控制系统的电源失去、故障或中断时不会

i导致危害性发动机后果

ii引起不可接受的错误数据传递。

2当依据i1条要求使用发动机专用电源时其容量应有足够的裕度解决发动机在慢车以下的运转发动机控制系统的设计预期在这种情况下能够使发动机自动恢复运行。

3申请人必须确定飞机提供给发动机控制系统起动和运转发动机所需任何电源的需求和特性包括瞬态和稳态电压限制值并在发动机安装说明手册中声明。

4超出本条i3中声明的电源电压限制值的瞬态低电压必须满足本条i1的要求。当飞机提供的电源回到极限值以内时发动机控制系统必须恢复正常工作。

j空气压力信号。申请人必须考虑空气压力信号管线堵塞或泄漏对发动机控制系统的影响作为本条e系统安全评估的组成部分并在设计上采用适当的预防措施。

k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额定功率控制和自动可用性。具有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额定功率的发动机必须具备其使用限制内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自动获得并自动控制的方法或措施。

l发动机停车方法。必须提供发动机迅速停车的方法。

m可编程逻辑装置。使用数字逻辑或其它复合设计技术开发可编程逻辑装置时必须确保编码器逻辑已经考虑到安装可编程逻辑装置的系统失效或故障的风险。申请人必须证实这些设备是采用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批准的方法来设计开发的、且与设计履行的功能的关键性相一致。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33.29条 仪表连接

a除非在结构上能防止错接仪表否则按航空器适航标准要求的动力装置仪表所设置的每个连接件或者为保证发动机工作符合任何发动机使用限制所必需的每个连接件都必须作标记以标明与相应的仪表一致。

b每台涡轮发动机必须为指示转子系统不平衡的显示系统提供接头。

c具有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和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旋翼航空器涡轮发动机必须有方法或措施

1当发动机处于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和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状态及状态开始和该时间间隔结束时应提示飞行员

2自动记录每次使用30秒OEI和2分钟OEI功率水平的次数和持续时间

3使用可靠的方法提示维修人员发动机已经使用30秒OEI或2分钟OEI功率水平并且允许维修人员取回已记录的数据

4能够针对上述方法的正确操作进行日常检验。

d本条c2c3的方法和措施一定不能在飞行中复位。

e申请人必须制定保证发动机在其使用限制内工作的仪表的安装规定。按照提出的安全分析或任何其他的规范要求如果所依赖的仪表在假定飞机的安装中不是强制的则该仪表必须在发动机安装说明中指定并在发动机批准文件中声明为强制性的。

f作为第33.28条e中系统安全评估的一部分申请人必须评估仪表传感器或接头错误装配的可能性及后果。如需要申请人必须在系统中采用防错设计。

g传感器及相关电线和信号调节器必须在物理上和电气上进行隔离以确保从仪表的监测功能向控制功能传递故障的概率与该故障的影响一致反之亦然。

h申请人必须提供机组人员监测涡轮冷却系统功能的仪表除非有证据表明

1其他现有仪表可以给出失效或即将失效的适当警报或者

2在发现冷却系统失效之前不会导致危害性发动机后果或者

3冷却系统失效的概率是极小可能的。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C章  设计与构造:活塞式航空发动机


第33.3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活塞式航空发动机附加的设计与构造要求。

第33.33条 振 动

发动机的设计与构造必须能使发动机在其曲轴转速和发动机功率的整个正常工作范围内运转不会由于振动而引起发动机任何零部件的过大应力并且也不会将过大的振动力传给航空器结构。

第33.34条 涡轮增压器转子

每个涡轮增压器机匣必须设计、构造成当正常转速控制装置不工作时可以包容最高转速下压气机或涡轮转子失效产生的碎片。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33.35条 燃油和进气系统

a发动机燃油系统的设计与构造必须能在所有飞行和大气条件下的整个发动机工作范围内向气缸提供适当的燃油混合物。

b用于燃烧的空气或油气的混合物所通过的发动机进气通道的设计与构造必须使冰在这些通道里积聚的危险减至最小。发动机的设计与构造必须允许采用防冰的措施。

c必须规定为防止燃油中外来颗粒进入发动机燃油系统所必需的燃油滤的类型和过滤度。申请人必须表明通过规定的过滤装置的外来颗粒将不会严重地损害发动机燃油系统的功能。

d当装该发动机的航空器在地面静止状态时在申请人所确定的发动机可能有的所有姿态下进气系统中引导油气混合物的每一条通道都必须是自身可以放泄的以防止气缸内的液锁。

e对于每个流体喷射除了燃油系统和其控制装置如果作为发动机的一部分申请人必须表明喷射流体的流量是充分可控的。

第33.37条 点火系统

火花点火发动机必须装有双点火系统每个气缸至少有两只火花塞并具有电源分开的两条独立电路或者装有在飞行中可靠性相当的点火系统。

第33.39条 润滑系统

a发动机的润滑系统的设计与构造必须使该系统在飞机预期使用中的所有飞行姿态和大气条件下能正常地工作。装有湿油池的发动机当发动机里的滑油只有最大滑油量的一半时必须仍能满足这一要求。

b发动机润滑系统的设计与构造必须能安装滑油冷却装置。

c曲轴机匣应与大气相通以消除曲轴机匣中压力过高时的滑油泄漏。


D章  台架试验:活塞式航空发动机


第33.4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活塞式航空发动机的台架试验和检验。

第33.42条 概 述

在本章规定的每项持久试验前不经装机即可确定其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的每个部件必须确定和记录其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

第33.43条 振动试验

a每型发动机必须进行振动测试以确定曲轴和螺旋桨轴或其他输出轴在整个曲轴转速和发动机功率范围之内在稳定状态和瞬时状态下从慢车转速到所要求的最大连续转速额定值的110%或到所要求的最大起飞转速额定值的103%两者中取较大者时的扭转和弯曲振动特性。对于飞机用的发动机该项测试必须采用与持久试验所用的螺旋桨型号相同的结构形式对于其他发动机则采用与持久试验所用的负载装置型号相同的结构型式。

b曲轴和螺旋桨轴或者其他输出轴的扭转和弯曲振动应力不得超过制轴材料的持久极限应力。如果不能通过测量表明轴的最大应力低于持久极限则必须测量振动频率和振幅。必须表明峰值振幅所产生的应力低于持久极限否则发动机必须在产生峰值振幅的状态下运转对于钢轴直到承受住一千万次应力交变而不发生疲劳损坏为止对于其他材料的轴直到表明在材料的持久极限应力范围之内不发生疲劳为止。

c必须对每一附件传动装置和安装构件加载该载荷由仅供航空器使用的每一附件装置所施加并且是申请人为该传动装置或安装点规定的限制载荷。

d本条a规定的振动测试必须在最不利振动效应的那只气缸不点火的情况下重复进行以确定发动机在此非正常状态下安全使用的条件。但对此振动测试发动机转速范围仅需从慢车到要求的最大起飞转速并不必表明符合本条b

第33.45条 校准试验

a每型发动机必须进行为确定第33.49条规定的有关持久试验的发动机功率特性和条件所必需的校准试验。功率特性校准试验的结果构成确定整个使用范围内曲轴转速、进气压力、燃油/空气混合比调定值和高度的发动机特性。功率额定值以标准大气条件下只装有为发动机功能所必需的那些附件时为基准。

b进行持久试验的发动机在持久试验后必须进行海平面状态时的功率检查。必须确定在持久试验期间出现的任何功率特性变化。在持久试验最后阶段取得的测量值可以用于表明符合本款的要求。

第33.47条 爆震试验

每型发动机必须试验以确定在其预定的整个工作状态范围内发动机能工作而不会发生爆震。

第33.49条 持久试验

a概述

每型发动机必须进行持久试验它包括总时数为150小时的试车除本条e1iii中规定的外并根据发动机型号和预期工作情况由本条be中规定的一个适用的试验系列组成。对于待试的特定发动机必须按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合适的程序进行试验。在持久试验期间该发动机功率和曲轴转速必须保持在额定值的±3%的范围内。在以额定起飞功率和至少35小时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期间一只气缸必须在不低于限制温度下工作其余气缸必须在不低于限制温度28°C50°F范围内工作并且滑油进口温度必须保持在限制温度±5.5°C10°F范围内。装有螺旋桨轴的发动机必须装螺旋桨做持久试验并且在本条规定的各种适用运转条件下该螺旋桨要对发动机加载到其设计能承受的最大拉力载荷。必须对每个附件传动装置和安装构件加载。在以额定起飞功率和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期间由仅供飞机使用的每种附件所施加的载荷必须是申请人为发动机传动装置或安装点规定的限制载荷。

b非增压的发动机和采用齿轮传动单速增压器的发动机对于不采用增压器的发动机和采用齿轮传动单速增压器的发动机申请人必须作下列试验

130小时试验由5分钟起飞转速下额定起飞功率和5分钟最大最经济巡航功率或荐用的最大巡航功率交替组成

220小时试验由1½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的和½小时75%的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91%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320小时试验由1½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½小时7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89%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420小时试验由1½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½小时65%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87%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520小时试验由1½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½小时6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84.5%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620小时试验由1½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½小时5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79.5%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720小时试验由2½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2½小时最大最经济巡航功率或荐用的最大巡航功率交替组成。

c采用齿轮传动双速增压器的发动机

对于采用齿轮传动双速增压器的发动机申请人必须进行下列试验

130小时试验由低传动比的5分钟额定起飞转速下额定起飞功率和5分钟最大最经济巡航功率或最大荐用巡航功率交替组成。如果在高传动比中要求起飞功率额定值则30小时试验中的15小时试验必须在高传动比下进行并由5分钟的在起飞临界高度进气压力和起飞转速下获得的功率测量值及5分钟70%高传动比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89%高传动比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215小时试验由低传动比的1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½小时75%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91%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315小时试验由低传动比的1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½小时7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89%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430小时试验以高传动比的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进行

55小时试验由增压器的每个传动比各5分钟交替组成。该试验的第一个5分钟必须以高传动比下的最大连续转速及在海平面条件下以高传动比的90%的最大连续进气压力获得的测量功率进行。在低传动比下的5分钟交替试验状态必须是在恒定转速下转换到低传动比时所获得的状态

610小时试验由低传动比1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1小时65%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87%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710小时试验由低传动比1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1小时6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84.5%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810小时试验由低传动比1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1小时5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79.5%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920小时试验由低传动比2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2小时最大最经济巡航功率和转速或荐用的最大巡航功率和转速交替组成

105小时试验在低传动比下以最大最经济巡航功率和转速或荐用的最大巡航功率和转速进行以高传动比运转时在没有模拟高空试验装置的地方这些试验可以用在临界高度进气压力或由此规定的百分数压力下获得的测量功率进行并可将燃油/空气混合比调整到足以抑制爆震的富油混合气。

d直升机发动机

为了适合于在直升机上的使用每型发动机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9部第29.923条aj或者必须进行以下一系列试验

135小时试验由各30分钟的起飞转速下额定起飞功率和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交替组成

225小时试验由各2½小时的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最大连续转速下7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交替组成

325小时试验由各2½小时的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80%至90%最大连续转速下7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交替组成

425小时试验由各2½小时的起飞转速下3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80%至90%最大连续转速下3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交替组成

525小时试验由各2½小时的起飞转速下8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110%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或103%起飞转速下额定起飞功率两者中取转速较大者交替组成

615小时试验以105%最大连续转速下105%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进行或者如果不能超过105%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时则以全油门及在标准海平面汽化器出口压力下的相应转速进行。

e涡轮增压的发动机

对于装有涡轮增压器的发动机如果申请人表明在模拟高空试验中发动机和增压器承受的机械载荷和工作温度不低于在实际高空条件下运转时的机械载荷和工作温度则除了高空试验可以模拟外按下列规定进行

1对用于飞机的发动机申请人必须实施本条b规定的试验但下列情况除外

i本条b1规定的整个试验必须在海平面高度压力下进行

ii本条b27中所规定的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的部分必须在临界高度压力下进行而以其他功率进行试验部分必须在2,440米8,000英尺高度压力下进行

iii在150小时持久试验期间使用的涡轮增压器必须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时的涡轮进口燃气限制温度和转速增加50小时台架试验除非在50小时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中保持该限制温度和转速。

2对用于直升机的发动机申请人必须实施本条d款规定的试验但下列情况除外

i本条d1中规定的整个试验必须在临界高度压力下进行

ii本条d23中规定的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进行试验的部分必须在临界高度压力下进行而以其他功率进行试验的部分必须在2,440米8,000英尺高度压力下进行

iii本条d4中规定的整个试验必须在2,440米8,000英尺高度压力下进行

iv本条d5规定的以8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进行试验的部分必须在2,440米8,000英尺高度压力下进行而以其他功率进行试验的部分必须在临界高度压力下进行

v本条d6规定的整个试验必须在临界高度压力下进行

vi在持久试验期间使用的涡轮增压器必须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时的涡轮进口燃气限制温度和转速进行50小时台架试验除非在50小时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中保持该限制温度和转速。

第33.51条 工作试验

工作试验必须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必要的试验以验证发动机的回火特性、起动、慢车、加速、超转、螺旋桨功能和点火及任何其他工作特性。如果发动机装有多速增压器传动装置则设计与构造必须允许增压器的运转从低速比转向高速比并且在增压器高转速比下与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所具有的进气压力和转速调定值相对应的功率必须在5秒内达到。

第33.53条 发动机系统和部件试验

a对于不能按第33.49条持久试验方法进行充分验证的每型发动机系统和部件申请人必须进行附加的试验以确定那些系统和部件在所有已声明环境和使用条件下都能实现预期功能。

b必须确定在航空器安装中要求温度控制措施的每一部件的温度限制以保证其良好的功能、可靠性和耐久性。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33.55条 分解检查

在完成持久试验后满足下列要求

a每台发动机必须完全分解。

b不经装机即可确定其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的每一部件的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必须保持在试验开始时已确定并记录的限制范围内。

c按照第33.4条提交的资料发动机每个部件必须符合型号设计要求并且适宜于装在发动机上继续工作。

第33.57条 台架试验的一般实施

a在台架试验时申请人可用同一设计和结构的几台发动机分别进行振动、校准、爆震、持久和工作试验。如果用一台发动机单独进行持久试验则该发动机在开始持久试验之前必须经过校准检查。

b申请人根据符合本规定第33.4条要求提交的维修和维护说明书可以对在台架试验期间的发动机进行维护和小修。如果这类维护频次过高或由于发动机故障停车次数过多或在台架试车期间或分解检查的结果认为有必要大修或更换零件的话则发动机或其零部件可能进行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必要的任何附加试验。

c每个申请人必须提供所有试验条件包括设备和胜任的人员以实施台架试验。


E章  设计与构造:航空涡轮发动机


第33.6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航空涡轮发动机附加的设计与构造要求。

第33.62条 应力分析

必须对每型涡轮发动机进行应力分析表明每个涡轮发动机转子、隔圈和转子轴的设计安全裕度。

第33.63条 振动

每型发动机的设计和构造必须使发动机在其声明的整个飞行包线和整个转速和功率或推力的工作范围内正常工作而不应导致因振动而使发动机的任何零部件应力过大并且也不应导致将过大的振动力传给航空器结构。

[2002年4月19日第一次修订]

第33.64条 发动机静承压件

a强度。申请人必须通过试验、已验证的分析或两者结合的方法确定承受较大气体或液体压力载荷的所有静子零件可以稳定保持一分钟不会

1当承受以下较大的压力作用时出现超过使用限制的永久变形或者发生可能导致危害性发动机后果的泄漏

i1.1倍的最大工作压力

ii1.33倍的正常工作压力或者

iii大于正常工作压力35kPa5p.s.i.

2当承受以下较大的压力作用时发生破裂或爆破

i1.15倍的最大可能压力

ii1.5倍的最大工作压力或者

iii大于最大可能压力35kPa5p.s.i.

b在满足本条要求时必须考虑

1零件的工作温度

2除压力载荷外的任何其他重要静载荷

3代表零件材料和工艺的最低性能

4型号设计允许的任何不利的几何形状。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33.65条 喘振和失速特性

发动机按第33.5条b规定的使用说明运转时即在发动机工作包线内的任何一点上起动、功率或推力的变化、功率的增大或推力的加力极限的进气畸变或进气温度不得引起喘振或失速达到出现熄火、结构失效、超温或发动机功率或推力不能恢复的程度。

第33.66条 引气系统

在第33.7条cll中规定的极限引气状态的所有条件下发动机必须提供引气而不会对发动机产生除推力或功率输出降低外的不利影响。如果能控制发动机防冰的引气则必须设置指示发动机防冰系统功能的装置。

第33.67条 燃油系统

a在按申请人规定的流量和压力对发动机供给燃油的情况下该发动机必须在本规定规定的各种工作状态下都能正常地工作。不可再调整的每个燃油控制调节装置装于发动机上时必须用锁紧装置固定并且必须是铅封的否则应是不可达的。所有其他的燃油控制调节装置必须是可达的并且作标记以指明调节功能除非该功能是显而易见的。

b在发动机燃油进口与燃油计量装置进口或与发动机传动的正排量泵进口两种进口中取距发动机燃油进口较近者之间必须设置燃油滤或滤网。此外下列规定适用于本款b要求的每个燃油滤或滤网

1必须是便于放泄和清洗并必须采用易于拆卸的网件或滤芯

2除非滤网或油滤易于拆卸进行放油而不需设置放油装置否则必须具有沉淀槽和放油嘴

3除非导管或接头在所有载荷情况下均具有足够的强度裕量否则油滤或滤网的重量不能由相连的导管或其入口或出口的接头支承。

4必须规定为防止燃油中外来颗粒进入发动机燃油系统所必需的燃油滤的类型和过滤度。申请人必须表明符合下列要求

i通过规定过滤装置的外来颗粒不会损害发动机燃油系统的功能

ii在27°C80°F的含水的初始饱和燃油中每升加进0.2毫升游离水每加仑含0.025液英两并冷却到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最危险的结冰条件下燃油系统在其整个流量和压力范围内能持续工作。然而这一要求可以通过验证特定的经批准的燃油防冰添加剂的有效性来满足或者燃油系统带有燃油加热器它能在最危险结冰条件下将燃油滤或燃油进口处的燃油温度保持在0°C32°F以上。

5申请人必须验证在燃油被污染到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最大程度的颗粒尺寸和密度时过滤装置具有保证发动机在其批准的极限内继续运转的能力与发动机使用限制相对应。必须验证发动机在这些条件下按中国民用航空局可接受的一段时间内工作这段时间由下列装置开始指示过滤器临近阻塞时算起

i现有的发动机仪表

ii装在发动机燃油系统的附加装置。

6任何滤网或油滤旁路装置的设计与构造必须通过其适当设置使积聚的污物逸出最少以确保积聚的污物不致进入旁通油路。

c对于每个流体喷射除燃油系统和其控制装置如果作为发动机的一部分申请人必须表明喷射流体量是充分可控的。

d删除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33.68条 进气系统的结冰

在所有防冰系统工作时每型发动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部附件C中规定的连续最大或间断最大结冰状态下发动机在其整个飞行功率范围包括慢车内的工作中在发动机部件上不应出现影响发动机工作或引起功率或推力严重损失的结冰情况。

b在临界状态进行引气防冰时地面慢车30分钟不出现不利影响此时大气的温度在-9°C~-1°C之间15°F~30°F之间每立方米含液态水不少于0.3克并且以平均有效直径不小于20微米的水珠形式存在接着发动机以起飞功率或推力进行短暂的运转。在30分钟慢车运转期间该发动机可以以中国民用航空局接受的方式周期性地加速运转到中等功率或推力调定值。

第33.69条 点火系统

每型发动机必须安装有地面和飞行中起动发动机的点火系统。除了燃油加力燃烧系统只要求一个点火器外电点火系统必须至少有二个点火器和二条独立的次级电路。

第33.70条 发动机限寿件

必须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的程序指定使用限制中发动机每个限寿件的最大允许飞行循环数。发动机限寿件指的是其主要失效可能导致危害性发动机后果的转子和主要静子结构件。典型的发动机限寿件包括但不限于盘、隔圈、轮毂、轴、高压机匣和非冗余的安装部件。对于本条的要求危害性发动机后果包括第33.75条中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申请人将通过以下各项确定每个限寿件的完整性

a工程计划。

通过执行该计划根据已经过验证的分析、试验或使用经验充分了解或预测载荷、材料性能、环境影响和工作条件的组合包括对这些参数有影响的零件的作用使每个发动机限寿件达到批准的使用寿命时在危害性发动机后果发生前从使用中拆下。还应通过执行该计划始终保持符合上述要求。申请人必须进行适当的损伤容限评估以确定在零件的批准寿命期内由于材料、制造和使用引起的缺陷导致的潜在失效。必须按第33.4条的要求在持续适航文件的适航限制条款中公布发动机限寿件明细和批准寿命。

b制造计划。

该计划明确了必须符合生产发动机限寿件要求的具体制造过程使发动机限寿件具有工程计划要求的特性。

c使用管理计划。

该计划规定发动机限寿件使用维护过程和修理限制使发动机限寿件保持工程计划要求的特性。这些过程和限制必须包含在持续适航文件中。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33.71条 润滑系统

a概述。每一润滑系统在航空器预期使用的飞行姿态和大气条件下必须能正常地工作。

b滑油滤网或滑油滤。必须有一个供发动机所有滑油通过的滤网或油滤此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本款要求的具有旁路的滑油滤网或滑油滤其构造和安装必须使得在该滤网或油滤元件完全堵塞的情况下滑油仍能以正常的流量流经系统的其余部分

2必须规定为防止滑油中外来颗粒进入发动机滑油系统所必需的滑油滤类型和过滤度。申请人必须表明通过规定的过滤装置的外来颗粒将不会损害发动机滑油系统的功能

3当滑油污染程度大于本条b2的规定时就颗粒的尺寸和密度而言本款要求的每个滤网或油滤必须具有保证发动机滑油系统功能不受损害的容量就确定的发动机使用限制而言

4除了滑油箱出口的滤网或油滤对于本款要求的每个滤网或油滤必须具有在污染达到本条b3规定的容量之前能予以指示的装置

5任何油滤旁路装置的设计与构造必须通过其适当设置使积聚的污物逸出最少以确保积聚的污物不致进入旁通油路

6除了滑油箱出口或回油泵的滤网或油滤外本款规定的没有旁路的每个滤网或油滤必须具有一报警器连接装置以便在滤网的污染达到本条b3确定的容量之前警告驾驶员

7本款要求的每个滤网或油滤必须便于放泄和清洗。

c滑油箱。

1每个滑油箱必须具有不小于油箱容量10%的膨胀空间

2必须避免因疏忽而注满滑油箱膨胀空间的可能性

3每个能存留一定数量滑油的凹型滑油箱加油接头必须具有安装放油的装置

4每个滑油箱盖必须有滑油密封件对于申请在获得ETOPS批准的飞机上进行安装的发动机滑油箱必须设计能防止因滑油箱盖的错误安装导致的危害性滑油损失

5每个滑油箱加油口应标上“滑油”字样

6每个滑油箱必须在膨胀空间的顶部通气通气口的布置应使可能冻结并阻塞管道的冷凝水蒸汽不能在任何部位积聚

7必须有防止任何可能妨碍滑油在系统中流通的物体进入滑油箱或任何滑油箱出口的装置

8除非滑油系统的外部包括滑油箱支架是防火的否则在每个滑油箱出口必须有一个切断阀

9每个不增压的滑油箱在受到最大工作温度和5p.s.i.的内部压力时不得泄漏每个增压的滑油箱必须满足第33.64条的要求

10漏出或溢出的滑油不得在油箱和发动机其他零部件之间积聚

11每个滑油箱必须有滑油量指示器或相应的装置

12如果螺旋桨顺桨系统使用发动机滑油则应满足下列要求

i如果不是油箱本身的失效而是由于润滑系统任一部分的失效使滑油供给量枯竭则滑油箱必须具有一种能截留一定量滑油的装置

ii被截留的滑油量必须足以完成顺桨工作并且必须仅供顺桨泵使用

iii必须设有用以防止油泥或其他外来物影响螺旋桨顺桨系统的安全工作的装置。

d滑油放油装置。必须配备一个或多个放油嘴以使滑油系统能安全放泄每个放油装置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是可达的

2有手动或自动装置确保锁定在关闭位置。

e滑油散热器。每个滑油散热器必须能承受在台架试验中产生的任何振动、惯性和滑油压力载荷而不出现失效。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33.72条 液压作动系统

在发动机所有预期的工作状态下每个液压作动系统必须能正常工作。每个油滤或滤网必须便于维修并且每个油箱必须符合本规定第33.71的设计准则。

第33.73条 功率或推力响应

发动机的设计与构造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当功率控制杆在不超过1秒内从最小位置推到最大位置时在航空器所允许的最大引气和功率提取状态下从最小功率或推力增大到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不会出现发动机超温、喘振、失速或其他的有害因素除非工作方式要求不同的控制程序则中国民用航空局可以允许增加额外的时间。

b在不超过5秒时间内保证从固定最小飞行慢车功率控制杆位置的功率或推力如无该位置从不超过15%的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位置增加至95%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该5秒钟的功率或推力响应必须在仅使用发动机运转所必需的引气和附件载荷的稳定静态下产生。该起飞额定值由申请人规定并且不需包括加力推力值。

第33.74条 持续转动

由于飞行中的任何原因使发动机停车如果停车后发动机的任何主转动系统仍持续转动并且没有提供阻止持续转动的装置那么在最长的飞行周期内和在预期该发动机不工作的飞行条件下任何持续的转动不得导致第33.75条g2ivi所描述的任何情况。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33.75条 安全分析

a1为了评估预期可能发生的所有失效的后果申请人必须对发动机及其控制系统进行分析。如适用分析中必须考虑

i与典型发动机安装相关的飞机级装置和程序假设在分析中必须说明这些假设

ii随之发生的二次失效和潜在的失效

iii本条d中的多重失效或在g2条中定义的导致危害性发动机后果的失效。

2申请人必须总结可能导致本条g中定义的重要发动机后果或危害性发动机后果的失效并且估算这些失效发生的概率。在总结中必须清楚确认其失效可导致危害性发动机后果的任何发动机零件。

3申请人必须表明危害性发动机后果的预期发生概率不超过定义的极小可能概率概率范围是10-7到10-9次/发动机飞行小时。由于对单个失效估计的概率可能不够精确导致申请人不能评估多个危害性发动机后果发生的总概率所以可以通过预测单个失效引起的危害性发动机后果的概率不大于10-8次/发动机飞行小时来表明本条款符合性。如果不能绝对证明可以得到这样低的数量级的概率那么可以通过依靠工程判断和以往经验并结合正确的设计和试验原理来表明本条款的符合性。

4申请人必须表明重要发动机后果的预期发生概率不超过定义的微小可能概率概率范围是10-5到10-7次/发动机飞行小时

b中国民用航空局可以要求通过试验对任何有关失效和可能的失效组合的假设进行验证。

c某些单个元件的主要失效不能用数字合理地估计。如果该元件的失效可能导致危害性发动机后果那么可以通过满足第33.15条第33.27条和第33.70条如适用规定的完整性要求来表明本条款符合性但必须在安全性分析中说明这些情况。

d如果依靠安全系统以防止失效发展到导致危害性发动机后果的程度则必须分析安全系统与发动机本身共同失效的可能性。这样的安全系统包括安全装置、仪表、早期警告装置、维修检查和其他类似的设备或程序。如果安全系统的某些部件在发动机制造商的控制之外应按第33.5条要求确定与这些项目可靠性有关的安全分析假设且必须在安全分析和安装说明手册中明确。

e如果安全分析取决于下述一项或多项则必须在分析中给予确认和适当的证明。

1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维修措施。包括验证可能引起潜在失效的维修措施的适用性。必要时为防止危害性发动机后果的发生维修措施和间隔期必须在第33.4条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中公布。另外如果发动机维修的错误包括发动机控制系统维修的错误可能导致危害性发动机后果则必须在相关发动机手册中包含适当的程序。

2飞行前或其他规定时间检测安全装置或其他装置能否正常工作。这种检测的细节必须在适当的手册中公布。

3使用无其他要求的专用仪表。

4按第33.5条要求建立的使用说明手册应规定飞行机组人员的操作。

f如果适用安全分析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的检查

1指示设备

2人工和自动控制系统

3压气机引气系统

4冷却剂喷射系统

5燃气温度控制系统

6发动机转速、功率或推力控制器和燃油控制系统

7发动机超转、超温或最大值限制器

8螺旋桨控制系统

9发动机或螺旋桨反推系统。

g除了另有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并在安全分析中已声明的情况之外为符合33部要求以下失效定义适用于发动机

1一台发动机失效其唯一后果是该发动机部分或全部丧失推力或功率和相关发动机使用状态这种失效应认为是轻微发动机后果。

2以下后果认为是危害性发动机后果

i非包容的高能碎片

ii客舱用发动机引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足以使机组人员或乘客失去能力

iii与驾驶员命令的推力方向相反的较大的推力

iv不可控火情

v发动机安装系统失效导致非故意的发动机脱开

vi如果适用发动机引起的螺旋桨脱开

vii完全失去发动机停车能力。

3严重程度介于本条g1g2之间的后果是重要发动机后果。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33.76条 吸鸟

a概述。为符合本条bcd的要求应遵照下列规定

1除本条d的规定外吸鸟试验应在吸鸟前的试验天气环境条件下发动机稳定在不小于100%的起飞功率或推力的状态下进行。另外符合性的验证必须考虑在海平面最热天气的起飞条件下最差的发动机能够达到最大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的运转情况。

2应由申请人来确定在本条中用来决定鸟的数量和重量的发动机进气道喉道面积并且将其确认为第33.5条所要求的安装说明中的一个限制。

3必须对可能进入进气道的单只大鸟和单只最大的中鸟对发动机前部的撞击进行评估。必须证明当按本条bcd的规定的条件如适用撞击相关部件时不会影响发动机使之达到不符合本条b3c6d4要求的程度。

4对于采用进气道防护装置的发动机本条的符合性验证应在该防护装置起作用的情况下进行。发动机的批准文件上应注明对这些要求的符合性验证是在防护装置起作用的情况下进行的。

5按本条bcd的要求进行吸鸟试验时可用中国民用航空局可接受的物体代替鸟。

6如果本条中各项要求的符合性未被验证在发动机的型号审定文件中应说明该发动机应仅限于安装在不可能发生鸟撞击发动机或者发动机不会吸入鸟或者鸟不会对进入发动机的气流产生不利限制的航空器上。

b大鸟。为符合大鸟吸入的要求应遵照下列规定

1大鸟的吸入试验应使用表1规定重量的1只鸟。该鸟应投向第一级旋转叶片最关键的暴露位置。对于安装在固定翼飞机上的发动机吸入鸟的速度应为370公里/小时200节对于安装在旋翼航空器上的发动机吸入鸟的速度应为旋翼航空器正常飞行时的最大的空速。


2在大鸟吸入后的15秒内不允许移动功率杆。

3在本条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单只大鸟的吸鸟试验时不得导致发动机出现第33.75条g2中描述的任何情况发生。

4对本款中大鸟吸入要求的符合性验证也可以通过验证第33.94条a中在叶片包容性和转子不平衡性方面的各项要求比本条的各项要求更为严格来证明。

c中鸟和小鸟。为符合中鸟和小鸟吸入的要求应遵照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中国民用航空局可接受的分析方法或部件试验或是两者的组合来确定影响功率损失和造成损坏的关键吸鸟参数。关键吸鸟参数应包括但不限于鸟速、关键目标位置和第一级转子转速的影响。吸鸟临界速度应反映从地面到地面上460米1,500英尺的正常飞行高度所使用的空速范围内的最严酷条件但不应小于飞机的V1最小速度。

2应进行吸中鸟的发动机试验以便模拟遭遇鸟群表2中规定了使用鸟的数量和重量。当规定只用1只鸟时这只鸟应投在发动机核心机流通道上必要时应通过合适的试验或分析或两者的组合来确定发动机前迎风表面上的其他关键位置。在表2中规定使用2只或2只以上的鸟时其中最大的1只鸟应投向发动机核心机流通道上而次重的1只鸟应投向第一级转子叶片的最关键的暴露位置上其余的鸟必须均匀地分布在整个发动机的前表面上。

3此外除旋翼航空器发动机外也必须通过适当的试验或分析或两者的组合来证明当根据本款适用的试验条件用表3规定数量和重量的鸟投向核心机主流道外侧风扇组件的最关键位置而使整个风扇组件经受吸鸟试验时发动机应能符合本款的验收准则。

4在中鸟试验期间如果规定数量的中鸟通过了发动机转子叶片则不再要求作小鸟吸入试验。

5应进行小鸟吸入试验以便模拟遭遇鸟群。试验时鸟的数量应按在每0.032平方米49.6平方英寸进气道面积或其余数部分使用1只85克0.187磅的鸟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6只鸟。在对准这些鸟的打击位置时应考虑到第一级转子叶片上的任何关键打击位置而其余的鸟应均匀地分布在整个发动机前表面上。

6在按本款中规定条件下进行试验时吸入小鸟和中鸟不得引起下列的任何情况

i持续的功率或推力损失超过25%

ii在本条c7c8规定的要求连续验证期间发动机停车

iii出现本条b3定义的各种情况

iv不可接受的发动机操纵特性的降低。

7除旋翼航空器发动机外应采用下列试验程序

i为模拟遭遇鸟群从吸入第1只鸟的时刻到吸入最后1只鸟经过的时间应为大约1秒钟

ii吸鸟之后2分钟内不能移动功率杆

iii随后3分钟在试验状态的75%

iv随后6分钟在试验状态的60%

v随后6分钟在试验状态的40%

vi随后1分钟在进场慢车位置

vii随后2分钟在试验状态的75%

viii随后稳定在慢车位置并使发动机停车

ix规定的持续时间是指当功率杆在每个状态之间移动的时间不超过10秒时所定义的状态的工作时间。

8对于旋翼航空器发动机使用下列试验程序

i为模拟遭遇鸟群从吸入第1只鸟的时刻到吸入最后1只鸟经过的时间应为大约1秒钟

ii随后3分钟在试验状态的75%

iii随后90秒钟在下降的飞行慢车位置

iv随后30秒钟在试验状态的75%

v随后稳定在慢车位置并使发动机停车

vi规定的持续时间是指当功率杆在每个状态之间移动的时间不超过10秒时所定义的状态的工作时间。

9如果相应的型号审定文件中注明不要求预期在多发旋翼航空器上使用的发动机遵守本条的中鸟吸入部分则这类发动机可以不遵守本条的中鸟吸入部分的要求。

10如果发生按本条c7ii的规定在不移动功率杆的情况下在最初的2分钟期间出现发动机超过任何工作限制的情况则应确认该超限情况不会导致出现不安全状态。



d大型群鸟。 应完成如下发动机试验

1发动机吸鸟试验应使用表4规定的鸟的数量和重量吸入鸟的速度为200海里/小时。

2吸鸟试验应在吸鸟前的标准天气环境条件下发动机须稳定在不低于第1级暴露的转子或多级转子的机械转速下进行该转速可以在海平面静止状态下产生90%最大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

3该鸟应投向第1级或多级暴露的旋转叶片不小于50%进气边叶身高度的部位。

4在本条规定的条件下吸入大型群鸟不得引起下列的任何情况

i在本条d5i规定的运行期间功率或推力持续减小到小于50%最大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状态。

ii在本条d5规定的运行验证期间内发动机停车。

iii本条b3规定的情况。

5必须采用下列试验程序

i吸鸟后1分钟内不能移动功率杆。

ii随后在不小于50%最大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下运行13分钟。

iii随后在30%到35%最大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下运行2分钟。

iv随后功率或推力从本条d5iii的状态增加到最大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的5%到10%运行1分钟。

v随后功率或推力从本条d5iv的状态减小至最大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的5%到10%运行2分钟。

vi随后在地面慢车至少运行1分钟使发动机停车。规定持续时间取决于所定义的状态。功率杆在每个状态之间移动的时间不超过10秒但是本条d5ii允许的油门杆移动时间不受限制本条d5iii要求功率设置时油门杆移动时间不超过30秒。

6为符合d条吸入大型群鸟的要求也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验证

i将本条d4d5的要求与本条b1规定的单只大鸟的试验合并验证或者

ii在本条b1规定的吸鸟条件下用发动机部件试验条件是

A对于符合本条d要求所涉及的所有关键部件都包含在组件试验中

B将本条d6iiA涉及的部件安装在一台有代表性的发动机上进行运转试验以符合本条d4d5的要求如果不进行d5i条要求的试验那么d5ii条要求发动机起动和稳定后必须运行14分钟

C如果满足d4d5条要求申请人可以表明整机吸鸟试验期间经受的动态效应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7申请人必须证明在发动机运转期间如果超过任何发动机使用限制将不会引起不安全状态发生。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33.77条 外物吸入—冰

a备用]

b备用]

c在本条e的条件下吸冰时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1引起持续的功率或推力损失

2要求发动机停车。

d对于采用防护装置的发动机如果能证明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则无需验证在本条e规定的条件下外来物吸入是否符合本条规定

1该外来物的尺寸大到使它不能通过该防护装置

2该防护装置将能经受该外来物的撞击

3被防护装置阻挡的该外来物或若干外来物不会阻碍空气流入发动机从而造成数值超过本条c所要求的功率或推力减少。

e在下列吸入条件下必须通过发动机试验证明符合本条c款的要求

1冰的数量应是由于滞后2分钟开启防冰系统而在典型的进气道整流罩和发动机正面积聚的最多数量的冰或者使用质量和厚度与该发动机的尺寸可比拟的一块冰。

2吸冰速度应能模拟被吸入发动机进气道的冰块的速度。

3发动机应工作在最大巡航功率或推力状态。

4吸冰试验应能模拟在-4°C25°F时遇到的最大连续结冰条件。

[2002年4月19日第一次修订]

第33.78条 吸雨和吸雹

a所有发动机

1当航空器在最大高度达4,500米15,000英尺的颠簸气流中飞行的典型飞行条件下发动机在最大连续功率状态下以最大真实空速吸入大冰雹比重在0.8—0.9之后不得引起不可接受的机械损坏或不可接受的功率或推力损失或者要求发动机停车。此时一半数量的冰雹应随机投向整个进气道正前方的区域而另一半则应投向进气道正前方的关键区域。应快速连续地吸入冰雹来模拟遭遇冰雹的情况并且冰雹的数量和尺寸应按以下列方式确定

i对于进气道面积不大于0.064平方米100平方英寸的发动机为1颗25毫米1英寸直径的冰雹

ii对于进气道面积大于0.064平方米100平方英寸的发动机每0.0968平方米150平方英寸的进气道面积或其余数为l颗25毫米1英寸直径和1颗50毫米2英寸直径的冰雹。

2除了遵照本条a1的规定外但本条b的规定除外每型发动机必须证明当其突然遭遇浓度达到本规定附录B中定义的审定标准的雨和冰雹时在其整个规定的工作包线范围内仍有可接受的工作能力。发动机可接受的工作能力是指在任何连续3分钟的降雨周期内和任何连续30秒的降冰雹周期内发动机不熄火、不降转、不发生持续或不可恢复的喘振或失速或不失去加速和减速的能力。还必须证明吸入之后没有不可接受的机械损坏不可接受的功率或推力损失或其他不利的发动机异常情况。

b旋翼航空器发动机

作为对本条a2规定要求的另一种验证方法仅适用于旋翼航空器涡轮发动机。当吸入的雨在进气道平面上均匀分布、水滴流量与空气流量的总重量比至少为4%时必须证明每型发动机在吸雨期间和之后具有满意的工作能力即发动机不熄火、不降转、不发生持续或不可恢复的喘振或失速、或不失去加速和减速的能力。还必须证明吸雨之后没有不可接受的机械损坏不可接受的功率损失或其他不利的发动机异常情况。吸雨必须在下列地面静止条件下进行

1在无吸雨条件下在起飞功率状态稳定一正常的时间周期随后立即在起飞功率状态突然开始吸雨3分钟然后

2在快速减速到最小慢车期间持续吸雨然后

3在审定的最小空中慢车功率状态运转3分钟期间持续吸雨然后

4在快速加速到起飞功率期间持续吸雨。

c超音速飞机发动机

除了符合本条a1a2款的规定外应仅对超音速飞机发动机进行单独的试验。试验时发动机应以超音速巡航速度吸入不同的3颗冰雹。这些冰雹应投向发动机正面的关键区域并且吸雹后不能造成不可接受的机械损坏、或不可接受的功率或推力损失或要求发动机停车。试验冰雹的尺寸应根据在10,500米35,000英尺时冰雹直径为25毫米1英寸到18,000米60,000英尺时冰雹直径为6毫米1/4英寸的线性关系来确定。所使用的冰雹直径应与所预期的最低超音速巡航高度相对应。另一种替代方法是在亚音速下吸入三颗较大的冰雹但这三颗冰雹的动能应与超音速时吸入的冰雹的动能等效。

d对于已安装或要求使用防护装置的发动机如果申请人能证明符合下列条件则中国民用航空局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免除本条abc中关于发动机吸雨和吸雹能力的验证要求

1所遭遇的雨和冰雹构成物的尺寸大到不能通过该防护装置。

2该防护装置能够承受所遭遇的雨和冰雹构成物的打击。

3防护装置阻挡的雨和冰雹构成物不会阻碍进入发动机的空气流量至使所造成的损坏、功率或推力损失、或其他对发动机不利的情况超过本条abc中可接受的水平。

[2002年4月19日第一次修订]

第33.79条 燃烧燃料加力装置

包括喷口的每个燃烧燃料加力装置必须满足下列规定

a设有燃烧燃料加力装置的切断装置

b允许开—关交替进行

c在预期的工作范围内可控制

d除了加力装置提供的推力外加力装置的失效或故障不能引起发动机推力损失

e如果发动机转子转速下降到加力装置预期工作的最低转速以下时应设有与发动机其他控制机构协调工作并自动切断提供加力装置燃料的控制机构。


F章  台架试验航空涡轮发动机


第33.8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涡轮发动机的台架试验和检验。

第33.82条 概述

在本章规定的每项持久试验前必须确定和记录不经装机即可确定其调节器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的每个部件的调节器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

第33.83条 振动试验

a每型发动机必须进行振动测试以确定可能受机械或空气动力导致激振的部件的振动特性在整个声明的飞行包线范围内是可接受的。发动机测试应该以经验、分析和部件试验适当的结合为基础并且应至少涉及转子叶片、静子叶片、转子盘、隔圈和转子轴。

b测试应覆盖对应于声明的整个飞行包线环境条件范围内的功率或推力、每个转子系统的物理和换算转速从最小转速直到允许工作2分钟或更长的额定时间的最大物理转速和换算转速的103%并直到所有其他允许工作的物理或换算转速的100%包括超转转速。如果测试结果表明应力峰值出现在这些要求的物理或换算转速的最大转速处则应将测试范围充分扩大到足以找到存在的最大应力值但该转速范围的扩大不必包括比那些转速再增加2%以上的转速。

c应该对下列情况进行评估

1在改变可调静子叶片角度包括其调节容差、压气机引气、附件加载、发动机制造商声明的最恶劣的进气道进气流场畸变以及在排气管内最恶劣条件等情况下对振动特性的影响

2在对颤振敏感的系统中可能导致或影响颤振的气动力学和航空力学因素。

d除本条e规定的以外为在各种工作条件下允许材料的性能变化留出适当的容差后与本条确定的振动特性有关的振动应力与适当的稳态应力相加后之和必须小于有关材料的持久极限。对于每一个被评估的零件必须证明这些应力裕度的适用性是合理的。如果确定某些工作状态或范围需要加以限制则应该制定使用和安装限制。

e应该通过试验或分析或参考以往的经验评估失效情况例如但不限于失去平衡静子叶片通道局部堵塞或扩大燃油喷嘴堵塞不正确的压气机调节变量等等所引起的激振力对振动特性的影响并且证明不会产生有害的情况。

f应对可能影响发动机振动特性的每一具体安装构型进行对本条的符合性验证。如果在发动机型号合格审查期间不能完全地查明这些振动影响应该对评估的方法和证明符合性的方法加以验证并应在第33.5条要求的安装说明中定义这些方法。

[2002年4月19日第一次修订]

第33.84条 发动机超扭试验

a对带有自由涡轮的发动机如果申请获得最大发动机超扭批准必须用试验验证符合本条款的要求。

1试验可以作为第33.87条持久试验的一部分。另外还可以进行整台发动机试验或单个部件的等效试验。

2试验结束每个发动机零件或单个部件分解后必须能够满足第33.93条中a1a2要求。

b试验条件必须满足

1在申请批准的发动机最大超扭下总计工作15分钟。可以分段工作每段至少2.5分钟。

2动力涡轮转速等于使用中发动机最大超扭可能发生时的最高转速但不大于起飞限制转速或持续时间大于2分钟OEI功率的限制转速。

3对带有减速齿轮箱的发动机减速齿轮箱滑油温度等于使用中可能发生的发动机最大超扭时的最高温度。对其他发动机滑油温度在正常工作范围以内。

4当工作在与30秒或2分钟OEI功率状态无关的条件下涡轮进口燃气温度等于已批准的工作时间长于20秒的最高稳态温度。如果申请人证明当与b1b2b3条中提到的其他参数综合考虑时其他试验提供了温度影响的证明那么中国民用航空局可以不要求在最大已批准的稳态温度下进行超扭试验。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33.85条 校准试验

a每型发动机必须进行为确定第33.87条规定的有关持久试验的发动机功率特性和条件所必需的校准试验。功率特性校准试验的结果是确定在整个转速、压力、温度和高度工作范围内发动机特性的依据。功率额定值以标准大气条件为基准无供航空器使用的引气并且只装有发动机正常工作所必需的那些附件。

b进行持久试验的发动机在持久试验后必须进行在海平面条件下的功率检查必须确定在持久试验期间出现的任何功率特性变化。在持久试验最后阶段取得的测量值可以用于证明对本款要求的符合性。

c在证明对本条的符合性时除本条d允许的情况外在进行测量前发动机在每一状态必须是稳定的。

d在发动机有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和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第33.87f18规定的适用的持久试验所取得的测量结果以证明符合本条对这些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额定值的要求。

[2002年4月19日第一次修订]

第33.87条 持久试验

a概述。每型发动机必须进行持久试验它包括总时数至少为150小时的试验并且根据发动机型号和预期使用情况持久试验凡适用时应由本条bg中规定的系列运转中的某一个运转组成。对于按本条bcdeg进行试验的发动机必须进行25次规定的6小时试验程序以完成要求的总时数为150小时的试验。对要求有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和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发动机必须按本条f进一步试验。试验按下列要求进行

1对于待试的特定发动机各项运转须按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合适的顺序进行

2除了一般须由手动控制超控自动控制的那些发动机工作状态或者必须另外规定进行手动控制的某些特定试验运转情况以外在持久试验期间发动机必须在属于发动机组成部分的发动机自动控制装置的控制之下。

3除了本条a5的规定发动机功率或推力、燃气温度、转子轴的转速以及如果有限制时包括发动机外表面的温度必须至少是被试的特定发动机相应规定值的100%。如果所有参数值不能同时保持在100%的水平则可以进行若干次试验

4在进行发动机运转时必须使用符合第33.7条c规定规格的燃油、润滑油和液压油

5除了f条要求的试验且该试验的有效性没有受到影响之外那么在至少1/5的运转期间必须使用供发动机和航空器使用的最大引气量。但是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现在进行这样的运转时持久试验的有效性没有受到影响则功率、推力或转子轴转速可以比被试的特定工作状态的相应规定值的100%低

6除了f条要求的试验需满足a6iii条加载之外每一附件驱动和安装连接件必须按照a6iii条加载。

i仅为飞机使用所需的每个附件施加的载荷必须是由申请人确定的在发动机驱动和连接点处输出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或推力和更高功率时的限制载荷。

ii如果持久试验的有效性被已批准的分析所证实则在加载作用下任何附件驱动和安装连接件的持久试验可以在单独的试验器上完成。

iii如果申请人可以证实下述情况不会对任何附件传动或发动机部件的耐用性造成影响则当按照f1f8条要求进行试验时申请人不需要加载附件传动装置和安装连接件。但是申请人必须给发动机轴输出端增加从动力涡轮转子组件提取的等效发动机输出功率。

7除了试验时间不超过5分钟和不允许稳定的场合外在以任何额定功率或推力运转期间燃气温度和滑油进口温度必须保持在限制温度。至少有一次运转必须在燃油滑油和液压油的最小限制压力下进行并且至少有一次运转必须在燃油、滑油和液压油最大限制压力下进行同时必要时可以降低油液温度以便允许获得最大压力

8如果转子轴瞬时超转、燃气瞬时超温或发动机瞬时超扭的出现次数有限制则本条bg所规定的加速次数必须在限制超转、超温或超扭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出现上述超转、超温或超扭的次数没有限制则所规定的加速次数中有一半必须在限制超转、超温或超扭的情况下进行。

9下列附加试验要求适用于装在超音速航空器上的每型发动机的型号合格审定

i为了改变推力调定值功率控制杆必须在不超过1秒的时间内从初始位置推到最终位置但如果为确保点火必须增加时间以便将功率控制杆推到用燃油产生加力推力的加力位置的情况除。

ii在以任何额定加力推力的运转期间除了试验时间不足以使温度稳定的场合外液压油温度必须保持在限制温度下。

iii在模拟超音速运转期间燃油温度和进气温度不得低于限制温度

iv持久试验必须在装有燃料加力装置和主尾喷管、副尾喷管并在使用可调面积喷管的情况下进行。在每次运转期间按第33.5b规定的方法实施。

v在以最大连续推力和其相应百分比的推力调定值进行运转期间发动机必须在上述推力调定值的极限进气畸变条件下工作。

b除某些旋翼航空器发动机以外的发动机。 除了本条cde款中要求额定值的旋翼机发动机外对于每型发动机申请人必须进行下列运转

1起飞和慢车。1小时试验由5分钟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及5分钟慢车功率或推力交替组成。在起飞和慢车状态及其相应的转子转速和燃气温度条件下发出的功率或推力必须通过用功率控制杆按制造者确定的程序加以调定。在任一个运转周期内申请人可以在录取检查性能数据时手动控制转子转速功率或推力。对于具有加大起飞功率额定值包括提高涡轮前温度、转子转速或轴功率的发动机在以起飞功率运转的该周期必须在加大功率额定值的情况下进行。对于实质上不会增加工作苛刻程度的具有加大起飞功率额定值的发动机以加大功率额定值进行运转的次数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决定。在每次5分钟周期后更改功率调定值时必须按本条b5规定的方式移动功率控制杆。

2额定最大连续和起飞功率或推力。在下列情况下各运转30分钟

i在25次6小时持久试验循环中的15次期间应在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或推力下进行运转。

ii在25次6小时持久试验循环中的10次期间应在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下进行运转。

3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或推力。应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或推力进行1小时30分钟运转。

4递增的巡航功率或推力。 在最大连续发动机转速和地面或最小慢车转速之间应至少分成15个大致相同的转速和时间增量依次在与这15个转速和时间增量相对应的功率控制杆位置连续进行2小时30分钟的试验。对于以恒定转速工作的发动机可以用改变推力和功率来代替改变转速。如果在地面慢车和最大连续之间任何状态有显著的峰值振动则可以变更所选择的增量个数以便使承受峰值振动影响的运转时数增加到不超过递增运转总时数的50%。

5加速和减速。 运转30分钟加速和减速运转应由6个循环组成而每个循环应由慢车功率或推力到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所组成并且须在起飞功率控制杆位置保持30秒在慢车功率控制杆位置保持约4½分钟。为符合本款规定功率控制杆必须在不超过1秒内从一个极端位置推到另一极端位置但是如果采用了必须按时间程序把功率控制杆从一个极端位置移动到另一极端位置的不同的调节工作方式允许使用较长时间的情况除外。但移动功率杆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2秒。

6起动。 必须进行100次起动试验其中的25次必须在发动机停车至少2小时后进行。其中必须至少有10次发动机假起动。每次假起动后准备正常起动前按申请人规定的最短排油时间暂停起动。其中至少有10次正常再起动必须在发动机停车后15分钟内进行。其余的起动可以在150小时的持久试验完成后进行。

c要求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旋翼航空器发动机。

对于要求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每型旋翼航空器发动机申请人必须进行下列一系列试验

1起飞和慢车。1小时试验由5分钟额定起飞功率及5分钟慢车功率交替组成。在起飞和慢车状态及其相应的转子转速和燃气温度条件下发出的功率必须通过功率控制杆按制造者规定的程序加以确定。在任何一个运转周期内可以在录取检查性能的数据时手动控制转子转速和功率和推力。具有加大起飞功率额定值包括增加涡轮进气温度、转子转速或轴功率的发动机在以额定起飞功率运转期间必须以加大额定值进行。在每次5分钟试验后变更功率调定值时必须按本条c5规定的方式移动功率控制杆。

2额定最大连续和起飞功率。 在下列情况下各运转30分钟

i在25次6小时持久试验循环中的15次期间应在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下进行运转。

ii在25次6小时持久试验循环中的10次期间应在额定起飞功率下进行运转。

3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1小时。

4额定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以额定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进行30分钟试验。

5递增的巡航功率。在最大连续发动机转速和地面或最小慢车转速之间应至少分成12个大致相同的转速和时间增量依次在与这12个转速和时间增量相对应的功率控制杆位置连续进行2小时的试验。对于以恒定转速工作的发动机可以用改变功率来代替改变转速。如果在地面慢车和最大连续功率之间任何状态有显著的峰值振动则可以变更所选择的增量个数以便使承受峰值振动影响的运转时数增加到不超过递增运转总时数的50%。

6加速和减速运转。30分钟加速和减速运转应由6个循环组成而每个循环应由慢车功率到额定起飞功率所组成并且须在起飞功率控制杆位置保持30秒在慢车功率控制杆位置保持约4½分钟。为符合本款规定功率控制杆必须在不超过1秒内从一个极端位置推到另一极端位置但是如果采用了必须按时间程序把功率控制杆从一个极端位置移动到另一极端位置的不同的调节工作方式允许使用较长时间的情况除外。但移动功率杆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2秒。

7起动。必须进行100次起动试验其中的25次必须在发动机停车至少2小时后进行。其中必须至少有10次发动机假起动。每次假起动后准备正常起动前按申请人规定的最短排油时间暂停起动。其中至少有10次正常再起动必须在发动机停车后15分钟内进行。其余的起动可以在150小时的持久试验完成后进行。

d要求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旋翼航空器发动机。

对于要求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每型旋翼航空器发动机申请人必须进行下述一系列试验

1起飞和慢车。1小时试验由5分钟额定起飞功率及5分钟慢车功率交替组成。在起飞和慢车状态及其相应的转子转速和燃气温度条件下发出的功率和推力必须通过功率控制杆按制造者规定的程序加以确定。在任何一个运转周期内可以在录取检查性能的数据时手动控制转子转速和功率。具有加大起飞功率额定值包括增加涡轮进气温度、转子转速或轴功率的发动机在以额定起飞功率运转期间必须以加大额定值进行。在每次5分钟试验后变更功率调定值时必须按本条c5规定的方式移动功率控制杆。

2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起飞功率。在下列情况下各运转30分钟

i在25次6小时持久试验循环中的15次期间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进行运转

ii在25次6小时持久试验循环中的10次期间以额定起飞功率进行运转。

3额定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以额定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运转1小时。

4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1小时。

5递增的巡航功率。在最大连续发动机转速和地面或最小慢车转速之间应至少分成12个大致相同的转速和时间增量依次在与这12个转速和时间增量相对应的功率控制杆位置连续进行2小时的试验。对于以恒定转速工作的发动机可以用改变功率来代替改变转速。如果在地面慢车和最大连续功率之间任何状态有显著的峰值振动则可以变更所选择的增量个数以便使承受峰值振动影响的运转时数增加到不超过递增运转总时数的50%。

6加速和减速运转。30分钟加速和减速运转应由6个循环组成而每个循环应由慢车功率到额定起飞功率所组成并且须在起飞功率控制杆位置保持30秒在慢车功率控制杆位置保持约4½分钟。为符合本款规定功率控制杆必须在不超过1秒内从一个极端位置推到另一极端位置但是如果采用了必须按时间程序把功率控制杆从一个极端位置移动到另一极端位置的不同的调节工作方式允许使用较长时间的情况除外。移动功率杆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2秒。

7起动。必须进行100次起动试验其中的25次必须在发动机停车至少2小时后进行。其中必须至少有10次发动机假起动。每次假起动后准备正常起动前按申请人规定的最短排油时间暂停起动。其中至少有10次正常再起动必须在发动机停车后15分钟内进行。其余的起动可以在150小时的持久试验完成后进行。

e要求2½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旋翼航空器发动机。

对于要求2½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旋翼航空器发动机申请人必须进行以下一系列试验

1起飞2½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和慢车。1小时试验由5分钟额定起飞功率及5分钟慢车功率交替组成。但是在第3次和第6次起飞功率期间仅需以额定起飞功率试验2½分钟余下的2½分钟必须以额定的2½分钟OEI功率进行试验的情况除外。在发动机起飞、2½分钟OEI和慢车状态及其相应的转子转速和燃气温度状态下发出的功率必须通过使用功率控制杆按制造者确定的程序加以调定。在任一个运转期间申请人在录取检查性能用的数据时可以手动控制转子转速和功率。具有加大起飞功率额定值包括增加涡轮前温度、转子转速或轴功率的发动机在以额定起飞功率运转期间必须以加大额定值进行。在每次5分钟试验后或试验期间变更功率调定值时必须按本条d6规定的方式移动功率控制杆。

2除了25次在每6小时试验程序中的1次外以及除了在本条b2规定的30分钟起飞功率试验周期内的最后5分钟或本条c2规定的以30分钟OEI功率进行30分钟试验周期内的最后5分钟或本条d3规定的1小时连续OEI功率试验周期内的最后5分钟外按本条b2b6c2c6d2d7所要求的试验在适用时必须在2½分钟OEI功率状态运转。

f要求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和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旋翼航空器发动机对于要求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和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旋翼航空器发动机在完成了本条bcde规定的试验后申请人可以分解试验后的发动机至能证明符合第33.93a的要求所需要的程度。此试验发动机必须用按本条bcde试验用的相同零部件重新装配但持续适航性说明文件规定的消耗件除外。然后申请人必须进行下列试验程序4次总时数不低于120分钟

1起飞功率。以额定起飞功率进行3分钟运转。

2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以额定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进行30秒钟运转。

3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以额定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进行2分钟运转。

4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或最大连续功率。以额定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或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取大者进行5分钟运转。第一次试验程序期间该时间周期应该为65分钟的情况除外。但是当最大功率状态为30分钟OEI时65分钟将包括30分钟OEI功率运行30分钟和随后的以连续OEI功率或最大连续功率较高功率运行35分钟。

550%起飞功率。以50%起飞功率进行1分钟运转。

6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以额定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进行30秒钟运转。

7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以额定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进行2分钟运转。

8慢车。以飞行慢车运行1分钟。

g超音速航空器发动机。

对于用于超音速航空器的每型发动机的型号合格审定申请人必须进行下列试验

1在海平面环境大气条件下的亚音速试验。必须进行每阶段1小时共30阶段的运转每阶段运转由下列各项组成

i2次5分钟的额定起飞加力推力每次接着5分钟的慢车推力

ii1次5分钟的额定起飞推力接着5分钟的不超过15%额定起飞推力

iii1次10分钟的额定起飞加力推力接着2分钟的慢车推力。但是如果额定最大连续加力推力低于额定起飞加力推力则10分钟周期中的5分钟为额定最大连续加力推力的情况除外

iv6次1分钟的额定起飞加力推力每次接着2分钟的慢车推力包括加速和减速的时间在内。

2模拟超音速试验。 必须在模拟超音速试验的每次运转前把亚音速状态所达到的进气温度和压力变换到超音速所达到的温度和压力随后必须再返回到亚音速状态所达到的温度。必须进行每阶段4小时共计30阶段的运转每次运转由下列各项组成

i一个以功率控制杆在额定最大连续加力推力位置上所获得的推力进行30分钟运转周期接着以功串控制杆在90%额定最大连续加力推力位置上所获得的推力进行10分钟运转。在前5个阶段该运转周期的末尾空气进气温度必须在瞬时超温的极限条件下进行但在本条g2iiiv中规定的试验期间不必重复该运转

ii重复进行一次本条g2i规定的运转周期。但是必须接着以功率控制杆在80%额定最大连续加力推力位置上所获得的推力进行10分钟运转的情况除外

iii重复进行一次本条g2i规定的运转周期。但是必须接着以功率操纵杆在60%额定最大连续加力推力位置上所获得的推力进行10分钟运转然后以不超过15%的额定起飞推力运转10分钟的情况除外

iv重复进行本条g2iii规定的运转各一次

v进行一次30分钟的运转周期30个阶段中的25个运转阶段以功率控制杆在额定最大连续加力推力位置上所获得的推力进行并且每阶段运转后接着在慢车推力状态下工作其余的5个运转阶段以功率控制杆在额定最大连续加力推力位置上所获得的推力试验25分钟每阶段接着用热燃油以不大于15%的额定起飞推力进行亚音速工作并加速到额定起飞推力工作5分钟。

3起动。 必须进行100次起动试验其中的25次必须在发动机停车至少2小时后进行。其中必须至少有10次发动机假起动。每次假起动后准备正常起动前按申请人规定的最短排油时间暂停起动。其中至少有10次正常再起动必须在发动机停车后15分钟内进行。起动可以在包括持久试验期间的任何时候进行。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33.88条 发动机超温试验

a每型发动机必须在比最大额定功率下的稳态工作限制温度高至少42°C75°F的燃气温度下以最大允许转速运转5分钟。但不包括对应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和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的转速和燃气温度的最大值。在此运转后涡轮部件必须在可使用的限制范围内。

ba条的试验要求外对要求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和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状态按第33.28条k要求进行自动温度控制的每型发动机必须在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至少超过工作限制温度19°C35°F以接通最大功率转速运转4分钟。在此运转后只要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必要的分析或试验表明发动机能保持涡轮部件的完整性则在涡轮部件上可以有超出该超温条件限制范围的损伤。

c对每一试验条件可以使用单独的试验设备。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33.89条 工作试验

a工作试验必须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必要的试验以验证下列各项

1起动、慢车、加速、超转、点火、螺旋桨功能如果规定发动机装螺旋桨工作

2符合第33.73条发动机的响应要求

3在下列发动机载荷条件下从功率操纵杆代表的最小慢车和最小飞行慢车的位置由稳定的慢车工作状态开始到95%的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状态的功率或推力最小响应时间

i没有供航空器使用的引气和功率提取

ii供航空器使用的最大允许引气和功率提取值

iii代表航空器进场着陆期间使用的最大的引气和功率提取的某中间值。

4如果没有合适的试验设备则确定本条a3iiiii规定的功率提取可以通过适当的分析方法进行。

b工作试验必须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必要的所有试验以验证发动机在其规定的整个使用包线内所具有的安全工作特性。

第33.90条 初始维修检查

除了正在申请现有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更改或补充型号合格审定之外申请人必须在基本符合最终型号设计的发动机上完成下列一项试验以确定要求初次维修检查的时限

a批准的发动机运转试验该试验模拟使用中所预期的发动机工作状态包括典型的起动—停车循环。

b按照第33.201条cf要求进行批准的发动机运转试验。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33.91条  发动机系统和部件试验

a对不能按照第33.87条进行持久试车予以充分验证的系统或部件申请人必须进行附加的试验以证明这些系统或部件在所有已声明的环境和工作条件下能可靠地完成预定功能。

b必须确定在航空器安装中要求温度控制措施的那些部件的温度限制以确保其良好的功能、可靠性和耐久性。

c每个不增压的液压油油箱在受到最大工作温度和5p.s.i.的内部压力时不得出现失效或泄露并且每个增压的液压油油箱必须满足第33.64条的要求。

d对于超音速航空器的发动机型号合格审定必须确定由于在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时可能会发生失效的发动机系统、安全装置及外部附件。并且必须在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以及当温度和其他使用条件在最高和最低使用值之间循环时进行试验。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33.92条 转子锁定试验

如果采用锁定转子装置以阻止发动机持续转动则发动机必须在以下条件下进行包括该装置工作25次的试验

a发动机必须从额定最大连续推力或功率状态停车

b必须在承受在该状态下持续飞行可能引起的最大扭矩的情况下按发动机使用说明的规定操作停止和锁定转子的装置

c在25次工作中每一次转子锁定后转子必须在这些状态下保持静止5分钟。

[2002年4月19日第一次修订]

第33.93条 分解检查

a在完成本章第33.87条bcdeg的持久试验后每台发动机必须完全分解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不论是否安装在发动机上即可确定其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的每个部件必须使其每个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保持在试验开始时确定和记录的限制范围内。

2按第33.4条提交的资料每个发动机零部件必须符合型号设计并且应仍然可以安装在发动机上继续使用。

b在完成本章第33.87条f的持久试验后每台发动机必须完全分解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不论是否安装在发动机上即可确定其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的每个部件必须使其每个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保持在试验开始时确定和记录的限制范围内并且

2每型发动机可以有超出本条a2允许的损伤包括某些不适合于进一步使用的发动机零件或部件。当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必要时申请人必须通过分析、试验证明发动机的结构完整性得到了保持或者

c代替本条b的符合性可以在要求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和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发动机上进行本规定第33.87bcde规定的持久试验接着进行第33.87f规定的试验但中间不进行分解和检查。在完成第33.87f的持久试验后发动机必须满足本条a的要求。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33.94条 叶片包容性和转子不平衡试验

a除了本条b款规定外除非在下列每一事故后发动机损坏的结果导致了自动停车否则必须通过发动机试验验证发动机能包容损坏件至少运转15秒不着火并且其安装节也不失效。

1在以最大允许转速运转期间最危险的压气机或风扇的一个叶片失效。该叶片失效必须出现在盘上最外层的固定榫槽处或对于整体叶盘转子叶片必须至少缺损80%。

2在以最大允许转速运转期间最危险的涡轮叶片失效。该叶片失效必须出现在盘上最外部的固定榫槽处或对于整体叶盘转子该叶片必须至少缺损80%。必须根据涡轮叶片的重量和其邻近的涡轮机匣在与最大允许转速运转相关的温度和压力下的强度确定该最危险的涡轮叶片。

b基于根据试验台试验、部件试验或使用经验的分析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可以代替本条a1a2规定的发动机试验之一

1某一试验上述规定的两个试验之一产生的转子不平衡量为最小

2证明分析是等同于上述某一试验。

第33.95条 发动机—螺旋桨系统试验

如果设计的发动机是带螺旋桨工作的则必须在装有一个有代表性的螺旋桨的情况下进行下列试验该试验可以包括在持久试验中或者按中国民用航空局接受的其他方法进行下列试验

a顺桨试验  25次循环

b负扭矩和推力系统试验  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作25次循环

c自动退耦装置试验  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作25次循环如果重复退耦和重新耦合是这种装置在使用中的预期功能

d负拉力  从飞行慢车位置到全负拉力175次循环和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从全正拉力到全负拉力的25次循环。在每个循环结束时螺旋桨必须在申请人对反桨距运转所规定的最大转速和功率下用反桨距运转30秒。

第33.96条 以辅助动力装置APU方式工作的发动机试验

如果发动机设计成带螺旋桨制动器而该制动器在发动机燃气发生器仍然工作期间允许螺旋桨制动并在发动机作为辅助动力装置APU方式工作期间保持制动那么除了第33.87条的要求外申请人必须做下列试验

a地面锁定螺旋桨制动器以某种方式耦合共45小时。这种方式在申请人规定的发动机转速、扭矩、温度、引气和功率提取的最大状态下发动机处于APU方式工作时能清楚地验证它的功能对全台发动机无有害的影响。

b动态制动制动器必须以某种方式进行共400个使用—放松耦合的循环。这种方式在申请人规定的发动机最大状态的加速/减速、转速、扭矩和温度时能清楚地验证制动器的功能对全台发动机无有害的影响。制动器放松之前螺旋桨必须制动。

c螺旋桨制动器耦合时进行100次发动机起动和停车。

d本条abc规定的试验必须在同一台发动机上进行但这台发动机不必是第33.87规定试验中使用的同一台发动机。

e必须在完成本条abc规定的试验后将发动机分解到为表明符合第33.93a和第33.93b所必需的程度。

第33.97条 反推力装置

a如果发动机装有反推力装置则本章规定的持久、校准、工作和振动试验必须在安装了反推力装置的情况下进行。根据本条规定功率操纵杆必须在不超过1秒的时间内从一个极端位置移到另一个极端位置除非操纵方式需要功率操纵杆从一个极端位置移到另一个极端位置有计划地进行才允许有稍长的时间但不能超过3秒。另外本条b规定的试验也必须进行。这一试验可以作为持久试验的一部分。

b必须进行从飞行慢车的向前推力到最大反推力的试验175次以及必须从额定起飞推力到最大反推力进行25次反推力试验。在每次反推力后反推力装置必须在全反推力下工作1分钟除非反推力装置仅预备用作为地面制动装置则该反推力装置只需在全反推力下工作30秒。

第33.99条 台架试验的一般实施

a在作台架试验时每个申请人可用同一设计和结构的几台发动机分别进行振动、校准、持久和工作试验。如果用一台发动机单独进行持久试验则该发动机在持久试验开始之间必须进行校准检查。

b申请人根据符合第33.4条的要求提交维修和维护说明书可以对在台架试验期间的发动机进行维护和小修。如果这类维护频次过高或由于发动机故障停车次数过多或在台架试验期间或分解检查的结果认为有必要大修或更换零件的话则发动机或其零部件可能要进行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必要的任何附加试验。

c每个申请人必须提供所有试验条件包括设备和胜任的人员以实施台架试验。


G章 专用要求 航空涡轮发动机


第33.201条 早期ETOPS资格的设计和试验要求

如果申请人在没有25部附录K中第K25.2.1条规定的使用经验的情况下对于安装在批准用于ETOPS运行的双发飞机上的发动机如要获得发动机型号设计批准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必须使用中国民用航空局可以接受的设计质量过程设计发动机以确保发动机的设计特征能最大限度的减少可能导致空中停车、失去推力控制或其它功率损失的失效、故障、缺陷和维修错误的发生。

b发动机的设计特征必须利用过去10年期间获得的充分的使用数据解决申请人在过去10年内已获批准的其它相关型号设计中出现的导致空中停车、失去推力控制或其他功率损失的问题。如果没有充分的使用数据申请人必须用中国民用航空局可以接受的方法表明具有使问题趋少的设计实践经验和认知。该设计实践等效于从实际使用中获得的经验和认知。

cf条的规定外申请人必须按照批准的试验计划在基本符合最终型号设计的一台发动机上进行一次模拟ETOPS任务循环的持久试验。该试验必须

1包括至少3000次代表使用中起动—停车任务循环和3次以最大连续功率或推力进行的模拟改航飞行循环以获得最长改航飞行时间的ETOPS资格。每次起动—停车任务循环必须包括起飞、爬升、巡航、下降、进近和着陆阶段使用的推力或功率以及反推的使用如果适用。改航飞行必须均匀安排在试验期间内。最后一次改航飞行必须在试验结束前的100次循环之内进行。

2分别进行发动机高压转子和低压转子不平衡试验以达到至少90%的建议外场使用维修的振动值。对于三转子发动机中压转子必须进行单独不平衡试验以达到至少90%的建议产品验收的振动值。要求的振动峰值必须经在发动机转子工作转速范围内缓慢加速和减速期间验证。

3高压转子典型起动—停车任务循环的每个60转/分递增台阶进行至少包括三百万次振动循环。如果试验覆盖典型使用起动—停车循环转速范围试验可以60转/分到200转/分的任何转速台阶递增。递增转速台阶大于60转/分时最小振动循环数必须线性增加到200转/分时为一千万次循环。

4在已批准的工作转速范围但不包含在本条c3从最小空中慢车到巡航功率的每个60转/分递增的高压转子循环台阶进行至少包括三十万次振动循环。如果试验覆盖适用的转速范围试验可以60转/分到200转/分的任何转速台阶递增。递增转速台阶大于60转/分时最小振动循环数必须线性增加到200转/分时为一百万次循环。

5包括在整个试验过程中定期的振动测量。振动测量期间测得的振动峰值等效值必须满足第33.201条c2的最小振动要求。

d本条c要求的试验之前发动机必须进行一次校准试验记录功率和推力特性。

e本条c要求的试验结束时发动机必须

1在海平面条件下进行一次校准试验。功率或推力特性的任何变化必须在批准的限制值之内。

2进行目视检查根据符合第33.4条要求提交的持续适航文件中包含的在翼检查建议和限制值。

3应进行全面分解和检查

i根据符合第33.4条要求提交的持续适航文件中包含的适当的检查建议和限制值。

ii考虑本条b中明确的造成空中停车、失去推力控制或其它功率损失的原因。

iii在一定程度上确认没有在本条b中或在持续适航文件中明确的可能导致空中停车、失去推力控制或其它功率损失的磨损或损坏。

4在可能对部件、组件或系统进行检验或完整性功能测试之前的使用期内没有出现可以导致空中停车、失去推力控制或其它功率损失的磨损或损坏。在ETOPS资格获准之前这样的磨损或损坏必须通过设计更改、维修说明手册更改或者工作程序提供纠正措施。在发动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磨损或损坏的类型和频率必须与在ETOPS资格的发动机上预期发生的磨损或损坏的类型和频率一致。

f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可以使用其他的任务循环持久试验代替但需要证明该试验具有与本条c中规定的等效的不平衡和振动水平。

g对使用模拟ETOPS任务循环来进行持久试验以满足第33.90条要求的申请人在完成第33.90a条要求的试验后试验可以中断以便采用中国民用航空局可以接受的标准对发动机进行在翼或其它方法检查。检查后须继续ETOPS试验完成本条的要求。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H章 附 则


本规定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2002年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9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国家规章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