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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06-24 15:08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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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
回族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10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提高资金绩效,控制财政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偿还主体,按照财政部规定方式组织发行的债券。

第三条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要求使用,主要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支出等方面,严格控制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方式筹资的项目,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及财政经常性支出等。

第四条  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并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五条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采用招标或承销方式,由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财政部规定组织发行。

第六条   组建政府债券承销团。按照尊重意愿、优先承销能力、控制风险的原则,组建我区政府债券承销团和主承销商。

第七条  债券信用评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具备债券评级资质并且信誉度较高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

第八条   信息披露。自治区政府应及时披露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地方政府债券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一)全区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全额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收入预算管理;转贷设区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使用的政府债券收入全额纳入市县财政收入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全额纳入地方财政支出预算管理。

(二)部门和单位使用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全额纳入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管理。

(三)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支出、发行费支出全额纳入支出预算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确定的额度编制自治区本级地方政府债券收入预算。市县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转贷额度编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预算。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债券收入或债券转贷收入预算编制地方政府债券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及支付发行费用、还本付息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反映。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政府债券收支预算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及时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市县财政部门应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15日内,将批准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将债券支出批复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  额度管理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债券实行额度管理。在财政部确定我区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内,自治区财政厅研究提出自治区本级留用额度和转贷市县额度方案,报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一)根据市县财力规模、资金需求、债务风险等因素,按照因素法计算确定转贷市县额度。

(二)根据自治区部门及单位的项目需求,研究确定自治区本级债券项目额度。

(三)以前年度项目管理水平、资金拨付进度、还本付息情况等管理绩效结果作为当年债券额度分配的调整因素,体现激励约束导向。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债券实行项目库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债券资金使用规定,严格实施项目库管理。项目安排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

(二)保障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优先入库。严格审核新建项目入库,确保前期准备充分,具备当年实施条件。

(三)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在上年年底前对项目库进行更新维护,对项目进行优选排序,项目库资金需求总量应当保持上年实际债券使用额的2至3倍之间。

(四)项目库基本要素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地区、项目类别、投资主体、在建新建、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立项情况、项目批文、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资金需求、资金来源、偿债来源等。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提出自治区本级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安排方案,经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债券转贷额度内,统筹考虑项目资金需求,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制定本地区债券项目安排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市县人民政府对上报债券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自治区部门单位和市县应当严格按照本级人民人民政府核准后的债券项目安排方案组织实施,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九条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或已通过其他资金来源安排,确需对原方案作出调整,应在调整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项目结余或提前归垫资金形成的债券资金结余,应及时从项目库中做出新的项目安排,避免资金闲置浪费。

第二十条  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履行项目管理程序,严格执行投资评审、绩效评价、国库支付、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第六章  拨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下达预算指标,拨付债券资金,保障项目实施。

地方政府债券项目预算方案一经批准,自治区财政厅应及时下达预算指标,按照债券额度的一定比例向市县调度资金,确保项目启动。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尽快组织项目实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完成后,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债券额度调度剩余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核准通知1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指标下达具体项目。15个工作日内未下达,应当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专题说明;60个工作日内未下达,自治区财政厅收回未下达债券额度重新安排。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单位拨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实现资金拨付。

第七章  还本付息

第二十四条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费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支付。自治区部门单位和市县负担的发行费,应按要求及时缴付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部门单位和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于约定还本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还本资金缴付自治区财政厅。还款期限以转贷协议日为准。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部门单位和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于约定付息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付息资金缴付自治区财政厅。利率、起息日、付息日按转贷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部门单位和市县财政部门未按时向自治区财政缴付发行费、还本付息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协议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自治区财政厅支付罚息。罚息计算公式为:

罚息=逾期支付额×(协议利率×2÷全年天数)×逾期天数

第二十八条  对于应付未付款项采取扣收办法处理。其中:相关单位应付未付款项,同级财政部门从以后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预算中予以扣收;下级财政部门应付未付款项,上级财政部门在办理年终结算时采取专项上解的方式予以扣收。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单位应当提前做好还本付息资金筹措工作,将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纳入预算或由偿债准备金足额安排。

第八章  监督考评

第三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重点对预算管理、项目库建设、项目安排及调整、指标下达、资金拨付、还本付息、信息填报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次年债券额度确定挂钩。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应建立完善的政府债券使用绩效评价机制,每年须对政府债券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年度评价,自治区财政每年对各级财政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督查,对重点项目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抽评。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建立债券管理情况和考评结果通报制度,定期予以通报。

第三十三条  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地方政府债券使用监督管理。对通过虚假项目申领资金或在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宋雨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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