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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系列谈之一:请别误读金融业“营改增”

2016-04-27 14:32 来源: 中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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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场上对“营改增”的误读现象接二连三地出现,先是北上广等大城市一些五星豪华酒店以营改增为由行涨价之实,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背黑锅”,官方及时回应,消除群众的疑虑。现在,一篇《营改增对货币市场及债券市场的影响》的文章在网络盛传,文章指出,“营改增”提高金融机构融资成本等,这又是一种对金融业“营改增”的误读,在给“营改增”添乱。

首先,观点有失偏颇。对于整个金融业“营改增”来说,由于实施了增值税抵扣纳税的征税原则,如果金融企业之间业务往来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可以抵扣的发票(金融企业多是规模较大、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其相互间的业务取得发票基本上不存在问题),就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以业务的增值额纳税,所以相比于营业税的全额计税,税负下降是有制度保障的,而且“营改增”之后,允许金融企业将外购房产、设备及服务中所含的增值税税金进行抵扣,又增加了企业降低税负的途径和渠道(主要看企业是否有这些新业务发生)。网传文章仅以返售债券利息收入单项业务来说税负增加,显然犯了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因为在金融业务中,单凭营改增试点方案列出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等近10项大类收入项目来看,返售债券利息收入仅仅是其中的一类。更何况,在返售债券利息收入中,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资金往来还免税。

其次,金融业“营改增”还在过渡政策中列出了多项免税政策,特别是涉及“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同业拆借)”等业务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营改增”改革过程中将营业税的免税政策平移到增值税政策中,确保金融业行业整体税负“只减不增”的改革初衷。当然“营改增”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并不一定表示所有企业“只减不增”(取决于企业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法票据抵扣等因素),更不等于企业的每一项业务的税负都“只减不增”。从网传文章的思维方式来看(举银行业一项业务,以不权威的数据简单测算税负增加44亿元),将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片面地理解为一个企业内部所有业务的“只减不增”,这样理解显然离谱了。

最后,金融业“营改增”是我国在增值税改革上推出的一项具有开创性的税制改革。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对金融业征税模式不一,有的免税,有的征收营业税,有的对部分业务进行增值税课税,即便欧盟各国目前也没有统一的做法。目前法国对金融保险业采取的是暂免征税的政策。在金融业最发达的美国,目前也没有对金融机构征收营业税,而是以高额的所得税代替。事实上在发达经济体中尚没有国家对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实行“营改增”,将对我国金融业本身的发展和金融业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不存在网传文章所认为的“金融同业业务范围收窄”等问题。

第一,由于金融业可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有效降低实体行业融资成本中的税负,降低实体行业融资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快速发展。第二,金融业能够降低实体行业融资负担,反过来又将扩大金融业融资信贷等业务和规模,扩展新的业务范围,推动实体经济在融资上优先考虑向金融企业贷款或者购买其金融产品等。第三,增值税抵扣征税的计税方式,将避免金融业行业重复征税的情况,降低金融业行业整体税负。当然,金融业降低本身税负,又将倒逼金融企业通过改革提高自身经营质量和效率,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所以,“营改增”不管是对于金融业,还是与金融业紧密相连的实体经济,都是实实在在的利好,以为营改增将增加行业税负,这种理解是有问题的。(李宁)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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