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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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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2016年12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考核、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开展,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评查主体,负责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具体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是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评查主体,负责对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具体工作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上一年度或者本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一次评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年度依法行政考评工作,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二章 评查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方式包括普查和抽查。

抽查可以采取随机抽取和自行选送的方式。

第九条 评查主体可以设立若干评查小组,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评查主体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学者、行政执法人员等参加。

第十条 评查工作人员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应当回避。

评查工作人员应当分别查阅案卷,独立评分,书面记录评查得分、扣分理由并签名。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结合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电子信息统计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向受评查案卷的承办人员、案卷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评查工作方案,明确案卷评查的时间、范围、步骤和要求等。

(二)确定评查小组及其评查工作人员,并进行必要培训。

(三)评查小组进行评查,评定每个受评查案卷的等次。

(四)评查小组向评查主体提交评查小组报告。

(五)评查主体对评查小组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对不合格的案卷进行复评。

(六)评查主体将审核后的评查小组报告反馈给评查对象。

(七)评查对象对评查小组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查小组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评查主体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查主体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评查对象。

(八)评查主体对评查小组报告进行梳理、研究、汇总,形成评查总体报告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评查小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查对象;

(二)评查工作人员;

(三)评查案卷的数量、名称及卷宗号;

(四)等次评定情况;

(五)评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六)整改建议。

 

第三章 评查内容与标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

(二)执法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执法程序;

(四)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其执法权限;

(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情况;

(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七)执法文书的格式;

(八)执法文书的送达;

(九)执法决定的执行;

(十)案件结案后归档的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评查主体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对具体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实行百分制。根据评查标准进行评分,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一)未满60分的,为不合格;

(二)60分以上未满75分的,为合格;

(三)75分以上未满90分的,为良好;

(四)90分以上的,为优秀。

第十七条 案卷记录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记录该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为不合格行政执法案卷: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第四章 评查结果与处理

 

第十八条 评查主体可以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情况,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总体报告,应当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评查小组在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违法或者明显不当,应当要求评查对象改正;能够当场改正的,评查对象应当当场改正。

第二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

(三)干扰、阻扰案卷评查活动的。

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制作虚假案卷材料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落实,并向提出建议的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复查。对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出的《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有异议的,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查。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执行,并在30日内向发出决定的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案卷评查过程中,依法可以对本系统、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作出监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监督处理,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机构应当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合格案卷较多的行政执法主体,法制机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对于承办不合格案卷较多的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法制机构可以建议调离执法岗位。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人员在案卷评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案卷评查,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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