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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采购,确保降价不降质

2019-01-19 07:33 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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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病难、看病贵”这一民生痛点问题,长期以来备受社会关注。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厦门等11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实施药品集中采购,药价能降低多少,如何保证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优先使用?1月1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局长张宗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司司长袁林围绕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挤出药价中的水分

陈金甫表示,此次试点目的是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降低群众药费负担,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群众用药安全。主要实现四大目标:

一是通过改革机制的转换挤出药价中的水分,有效实现药品降价;二是通过量价挂钩,完善招采机制,解决招采领域的不规范行为,消除招采领域的体制障碍,净化行业生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三是支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优化用药的结构,提升用药的诊疗水平,促进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四是探索完善药品的招采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根据2018年12月17日已产生的中选结果,在遴选的31种药品中,25个集中采购成功,成功率为81%。其中22个仿制药中选,占88%。“目前中选的25个产品中,平均降价幅度达52%,最大降幅超过90%,基本实现了改革初期目标。”陈金甫表示。

针对“价格降幅过大会不会影响药品质量”的提问,陈金甫认为带量采购可以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同时,带量采购有助于挤压药品销售费用,促使药品营销模式从“带金销售、层层包销”向“专项定制、厂家直销”转变,推动流通企业回归专业配送定位,规范了制药行业竞争秩序,净化了医药流通环境和行业生态。

“国家药监局将配合好药品集中采购的试点工作,保障中选产品降价不降质,同时防止一致性评价变成一次性评价。一方面,由专门的药品检验机构对所有中选产品进行全面质量检验,另一方面严格监管,重点对原辅料、处方工艺和不良反应三个方面进行监测,确保药品符合监管要求。”袁林表示。

让中选药品进得了医院

如何保证降价后的中选药品能够顺利进入医院,并得到优先使用,是此次改革中最为关键的一个问题。

张宗久介绍,一是不能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和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等要求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保障供应;二是要求公立医疗机构优化用药结构,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严格落实按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中选药品;三是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公立医疗机构按约定的采购量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

“推动此次《方案》顺利实施,离不开各个部门通力配合,形成政策合力。既要降低药品价格,也要让患者用得上,让百姓真真正正感受到在安全用药和药品供应保障上试点改革带来的新变化,同时让医务人员从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中受到鼓舞。”张宗久说。

形成“三医”联动合力

陈金甫介绍说,此次试点从四个方面完善了招采机制。首先是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并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上述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其次是招采合一,保证使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

再次是确保质量,保障供应。严格执行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建立对入围企业的产品质量和供应能力的调查、评估、考核、监测体系。

最后是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

“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陈金甫说。

陈金甫认为,“三医”联动是此次试点改革的一大亮点。“通过试点逐渐挤干药价水分,改善用药结构,降低医疗机构的药占比,为公立医院改革腾出空间。同时压实医疗机构责任,确保用量。明确医保、医疗、医药等主管部门在试点中的职责,推动各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做好政策衔接,确保试点达到降药价、促改革的目的。”(记者 邱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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