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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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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2020年4月2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自2020年5月26日起施行)


省政府决定,取消236项行政权力事项,下放13项行政权力事项,委托2项行政许可事项,属地化管理269项行政权力事项。

一、取消236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二、下放13项、委托2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办理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三、属地化管理269项行政权力事项。属地化执法权力事项,省级不再实施。其中,涉及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仍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省级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改革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市县两级实施的事项要细化明确责任边界,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本决定自2020年5月26日起施行。

附件: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行政权力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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