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2008-03-28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5-00120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05年08月20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发文字号: 国令第448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3月28日
主 题 词: 财政 教育 收费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5-00120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05年08月20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发文字号:

国令第448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3月28日

主 题 词:

财政 教育 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

暂 行 规 定》 的 决 定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