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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8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3-00003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03年01月02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设立湖州市吴兴区南浔区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03〕2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3月28日
主 题 词: 民政 行政区划 浙江 批复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3-00003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03年01月02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设立湖州市吴兴区南浔区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03〕2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3月28日

主 题 词:

民政 行政区划 浙江 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设立

湖州市吴兴区南浔区的批复

国函〔2003〕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恢复设置湖州市市辖区的请示》(浙政〔2002〕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湖州市吴兴区和南浔区。

二、吴兴区辖织里、八里店、杨家埠、妙西、东林、埭溪6个镇和道场、环渚、白雀3个乡以及月河、朝阳、爱山、飞英、龙泉、凤凰6个街道。区人民政府驻湖东路。

三、南浔区辖南浔、练市、双林、善琏、旧馆、菱湖、和孚、千金、石淙9个镇。区人民政府驻南浔镇。

吴兴区和南浔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务院

二○○三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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