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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7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2-00014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2年09月25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 国办函〔1992〕85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17日
主 题 词: 电视 管理 办法 意见 信函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2-00014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2年09月25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

国办函〔1992〕85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17日

主 题 词:

电视 管理 办法 意见 信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线电视管理暂行

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国办函〔199285

广播电影电视部: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发布施行后,有的省、市广播电视厅、局对《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两项和第五条关于认定合格的规定理解有偏差,执行中的收费做法没有依据,引起有线电视设备生产企业的强烈反映。

《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认定合格,是指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站及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选用的摄像、编辑、播音及传输设备进行的合格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有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是否符合进入本地区有线电视网络总体方案的要求。认定只能针对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站及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而不是对生产有线电视设备的企业,更不能向企业收费。

为了正确执行《暂行办法》,经国务院领导同意,请你部根据上述精神,对《暂行办法》中有关认定合格的规定作出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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