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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2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9-0007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89年05月10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用滤嘴材料进口管理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办函〔1989〕39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2月02日
主 题 词: 材料 进口 管理 批复 信函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9-0007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89年05月10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用滤嘴材料进口管理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办函〔1989〕39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2月02日

主 题 词:

材料 进口 管理 批复 信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烟用滤嘴材料进口管理的批复

国办函〔198939

         

国家烟草专卖局、经贸部、海关总署: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口烟用丝束和烟滤嘴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报告》(国烟专[1989]3)收悉, 经国务院同意,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进口的烟用丝束(包括二醋酸纤维丝束和丙纶丝束等)以及各种烟滤嘴列为国家二类进口商品, 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二、进口丝束、烟滤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经贸部凭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批件发放进口许可证, 海关凭证验放。

三、进口丝束、烟滤嘴由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及其分公司统一对外经营; 海南省和其他经济特区卷烟厂自用部分的进口, 由地方政府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协商指定一家外贸公司经营。除此之外, 任何单位不得经营。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经贸部、海关总署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 密切配合, 切实做好烟用丝束和烟滤嘴的进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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