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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3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5-00120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民航
发文机关: 国务院、中央军委 成文日期: 1985年04月12日
标  题: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朝阳川机场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1985〕51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8月23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5-00120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民航

发文机关:

国务院、中央军委

成文日期:

1985年04月12日

标  题: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朝阳川机场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1985〕51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8月23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民航使用空军朝阳川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5〕5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空军、中国民用航空局: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利用军用机场开辟长春—吉林—延吉民用航线的报告》悉。同意民航使用空军朝阳川机场。现批复如下:

一、为便于机场的管理、利于战备训练和保证军、民航飞行安全,民用设施要与军用设施分开建设,自成体系。在机场内新建设施,应根据空军机场的规划进行安排。

二、使用机型根据机场的设计能力确定,需要部队提供的保障项目,由军民双方商定,并按起飞架次收费。

三、关于具体航线问题,由民航局按规定另行报批。

具体事宜,请吉林省人民政府与空军、民航局商定。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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