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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伊斯兰教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 宗教局
发文字号: 国宗发〔2015〕50号   源: 宗教局网站
主题分类: 民族、宗教\宗教事务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5年05月26日
  • 标       题: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伊斯兰教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关:宗教局
  • 发文字号:国宗发〔2015〕50号
  • 来       源:宗教局网站
  • 主题分类:民族、宗教\宗教事务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15年05月26日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伊斯兰教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宗发〔2015〕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为规范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杜绝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保障广大穆斯林群众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伊斯兰教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伊斯兰教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15年5月26日


附件

伊斯兰教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伊斯兰教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维护朝觐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伊斯兰教朝觐费用,是指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地方伊斯兰教协会组织信仰伊斯兰教的公民赴国外朝觐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代收代缴性费用和综合服务性费用。

代收代缴性费用包括境外机构收取的交通费、宰牲费、麦加和麦地那住宿费等,以及境内机构收取的国际旅费、住宿费、人身意外保险等朝觐组织过程中确需缴纳的费用。

综合服务性费用属于非赢利性专项服务费,包括签证服务费,培训费用,派出工作团、翻译、医疗、教务指导人员的劳务费用,为朝觐人员提供各项境内外服务所需成本等费用。

第三条  代收代缴性费用的收取和使用应坚持据实收取、公开透明、多退少补的原则。

综合服务性费用的收取和使用应坚持非赢利、有偿服务、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全部用于朝觐组织服务活动。

二、费用收取标准和使用

第四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根据当年须向境外机构缴纳的费用,以及向境内机构支付的各项费用,确定该会代收代缴性费用项目和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根据当年本地所必须提供的额外服务,确定本地其他代收代缴性费用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综合服务性费用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根据前一年度朝觐组织工作的费用支出,结合当年可能的实际支出,政府补助、社会组织、个人给朝觐活动的捐赠及产生的利息收入等,按照非赢利原则确定当年综合服务性费用数额后统一收取。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和地方伊斯兰教协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服务费。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按照4:6比例对综合服务性费用进行分配。

第六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应当在每年伊斯兰教斋月开始前2个月,将当年朝觐费用收取项目、收取标准及依据等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核后,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遵照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也应将本地收取项目、收取标准及依据等报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公布施行。

第七条 朝觐费用由朝觐报名申请人员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伊斯兰教协会负责收取并统一上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伊斯兰教协会,再由市(州、盟)伊斯兰教协会统一上缴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县(市、区)没有伊斯兰教协会的,由当地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代为收取,并交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伊斯兰教协会;市(州、盟)也没有伊斯兰教协会的,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将收取费用直接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在按比例扣除本地所需服务性费用后,最迟于当年伊斯兰教斋月前将应缴费用足额交付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三、管理监督

第八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应当按照民间非赢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对朝觐收支进行核算,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应当对朝觐费用收支加强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朝觐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政、宗教、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政府财政、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对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实行监管、指导和审核。

第十一条 朝觐代收代缴费用出现结余的,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须据实返还朝觐人员。社会组织、个人给朝觐活动的捐赠及产生的利息收入,综合服务性费用结余,应当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专门用于朝觐组织服务工作,并及时向穆斯林群众公开收入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每年在中国穆斯林杂志、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网站上发布当年朝觐费用收取项目、收取标准及依据,向社会公示,同时公布社会监督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朝觐结束后,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应及时将当年度朝觐活动费用收支情况报告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于在朝觐费用收取过程中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多收费,未按照规定专项使用朝觐费用,拖延上缴朝觐费用牟取私利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过程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非法挪用或侵占朝觐费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伊斯兰教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宗发〔2015〕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为规范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杜绝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保障广大穆斯林群众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伊斯兰教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伊斯兰教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15年5月26日


附件

伊斯兰教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伊斯兰教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维护朝觐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伊斯兰教朝觐费用,是指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地方伊斯兰教协会组织信仰伊斯兰教的公民赴国外朝觐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代收代缴性费用和综合服务性费用。

代收代缴性费用包括境外机构收取的交通费、宰牲费、麦加和麦地那住宿费等,以及境内机构收取的国际旅费、住宿费、人身意外保险等朝觐组织过程中确需缴纳的费用。

综合服务性费用属于非赢利性专项服务费,包括签证服务费,培训费用,派出工作团、翻译、医疗、教务指导人员的劳务费用,为朝觐人员提供各项境内外服务所需成本等费用。

第三条  代收代缴性费用的收取和使用应坚持据实收取、公开透明、多退少补的原则。

综合服务性费用的收取和使用应坚持非赢利、有偿服务、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全部用于朝觐组织服务活动。

二、费用收取标准和使用

第四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根据当年须向境外机构缴纳的费用,以及向境内机构支付的各项费用,确定该会代收代缴性费用项目和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根据当年本地所必须提供的额外服务,确定本地其他代收代缴性费用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综合服务性费用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根据前一年度朝觐组织工作的费用支出,结合当年可能的实际支出,政府补助、社会组织、个人给朝觐活动的捐赠及产生的利息收入等,按照非赢利原则确定当年综合服务性费用数额后统一收取。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和地方伊斯兰教协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服务费。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按照4:6比例对综合服务性费用进行分配。

第六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应当在每年伊斯兰教斋月开始前2个月,将当年朝觐费用收取项目、收取标准及依据等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核后,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遵照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也应将本地收取项目、收取标准及依据等报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公布施行。

第七条 朝觐费用由朝觐报名申请人员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伊斯兰教协会负责收取并统一上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伊斯兰教协会,再由市(州、盟)伊斯兰教协会统一上缴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县(市、区)没有伊斯兰教协会的,由当地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代为收取,并交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伊斯兰教协会;市(州、盟)也没有伊斯兰教协会的,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将收取费用直接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在按比例扣除本地所需服务性费用后,最迟于当年伊斯兰教斋月前将应缴费用足额交付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三、管理监督

第八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应当按照民间非赢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对朝觐收支进行核算,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应当对朝觐费用收支加强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朝觐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政、宗教、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政府财政、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对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实行监管、指导和审核。

第十一条 朝觐代收代缴费用出现结余的,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须据实返还朝觐人员。社会组织、个人给朝觐活动的捐赠及产生的利息收入,综合服务性费用结余,应当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专门用于朝觐组织服务工作,并及时向穆斯林群众公开收入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每年在中国穆斯林杂志、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网站上发布当年朝觐费用收取项目、收取标准及依据,向社会公示,同时公布社会监督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朝觐结束后,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应及时将当年度朝觐活动费用收支情况报告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于在朝觐费用收取过程中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多收费,未按照规定专项使用朝觐费用,拖延上缴朝觐费用牟取私利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过程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非法挪用或侵占朝觐费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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