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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关于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续种补种有关费用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卫发明电〔2018〕17号   源: 卫生健康委网站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8年08月08日
  • 标       题: 关于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续种补种有关费用问题的通知
  • 发文机关: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发文字号:国卫发明电〔2018〕17号
  • 来       源:卫生健康委网站
  •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18年08月08日

关于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续种补种有关费用问题的通知
国卫发明电〔201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做好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的续种补种工作,我委会同国家药监局制定印发了《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方案》(国卫办疾控函〔2018〕670号)。为落实有关要求,维护接种者合法权益,各接种单位在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跟踪观察工作中,不得向接种者收取费用,有关费用由接种单位垫付,请作好记录,保存相关费用单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2018年8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续种补种有关费用问题的通知
国卫发明电〔201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做好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的续种补种工作,我委会同国家药监局制定印发了《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方案》(国卫办疾控函〔2018〕670号)。为落实有关要求,维护接种者合法权益,各接种单位在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跟踪观察工作中,不得向接种者收取费用,有关费用由接种单位垫付,请作好记录,保存相关费用单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2018年8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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