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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机关: 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源: 税务总局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公文种类: 公告
成文日期: 2018年04月10日
  • 标       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发文机关: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 来       源:税务总局网站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 公文种类:公告
  • 成文日期:2018年04月10日

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0日

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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