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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2号(关于试点实施TIR公约有关事项)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公告〔2018〕42 号   源: 海关总署网站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公文种类: 公告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14日
  • 标       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2号(关于试点实施TIR公约有关事项)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18〕42 号
  • 来       源:海关总署网站
  •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 公文种类:公告
  • 成文日期:2018年05月14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2号(关于试点实施TIR公约有关事项)
公告〔2018〕42 号


为加快推进《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在我国落地实施,海关总署决定扩大TIR运输试点范围,进一步明确可以从事TIR运输的承运人及其车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8年30号公告明确的霍尔果斯口岸、伊尔克什坦口岸、二连浩特公路口岸、满洲里公路口岸、绥芬河口岸试点范围基础上,增加大连港口岸为我国TIR运输试点口岸。

二、对同我国签有双边汽车运输协定的国家,其承运人及车辆在符合协定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公约规定从事TIR运输活动。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5月1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4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2号(关于试点实施TIR公约有关事项)
公告〔2018〕42 号


为加快推进《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在我国落地实施,海关总署决定扩大TIR运输试点范围,进一步明确可以从事TIR运输的承运人及其车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8年30号公告明确的霍尔果斯口岸、伊尔克什坦口岸、二连浩特公路口岸、满洲里公路口岸、绥芬河口岸试点范围基础上,增加大连港口岸为我国TIR运输试点口岸。

二、对同我国签有双边汽车运输协定的国家,其承运人及车辆在符合协定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公约规定从事TIR运输活动。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5月1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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