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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3号(关于发布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公告〔2018〕183号   源: 海关总署网站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公文种类: 公告
成文日期: 2018年12月06日
  • 标       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3号(关于发布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18〕183号
  • 来       源:海关总署网站
  •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 公文种类:公告
  •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06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3号(关于发布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公告〔2018〕183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发布2018年商品归类决定(Ⅰ、Ⅱ)(详见附件1、2),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对部分因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而同时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一并予以发布(详见附件3)。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8年商品归类决定(Ⅰ)

2.2018年商品归类决定(Ⅱ)

3.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6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3号(关于发布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公告〔2018〕183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发布2018年商品归类决定(Ⅰ、Ⅱ)(详见附件1、2),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对部分因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而同时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一并予以发布(详见附件3)。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8年商品归类决定(Ⅰ)

2.2018年商品归类决定(Ⅱ)

3.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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