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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的公告)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公告〔2018〕196号   源: 海关总署网站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公文种类: 公告
成文日期: 2018年12月13日
  • 标       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的公告)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18〕196号
  • 来       源:海关总署网站
  •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 公文种类:公告
  •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13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的公告)
公告〔2018〕196号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主申报、自行缴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预录入时,选择“自报自缴”后,无需再录入“料件首次进口日期”,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3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的公告)
公告〔2018〕196号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主申报、自行缴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预录入时,选择“自报自缴”后,无需再录入“料件首次进口日期”,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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