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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使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机关: 银保监会办公厅
发文字号: 银保监办发〔2018〕83号   源: 银保监会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8年08月30日
  • 标       题: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使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机关:银保监会办公厅
  • 发文字号:银保监办发〔2018〕83号
  • 来       源:银保监会网站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18年08月30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使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8〕83号

各银监局,各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2018年8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配合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享受银行、保险等金融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是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证明身份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作为办理银行、保险、信托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通过人工识别、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机读等方式识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已配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机读信息规范(试行版)》尽快完成相关信息系统和阅读机具软件升级工作,保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能够办理相关金融业务。升级中遇到的技术问题请与机具生产企业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将于近期在互联网公开发布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式样及说明。

三、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对应关系,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四、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做好本单位相关宣传培训工作,保证各级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能够落实本通知要求,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办理业务、提供金融服务。

五、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在落实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附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机读信息规范(试行版)

2018年8月30日

(请各银监局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请各保监局转发至辖内保监分局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附件信息:

附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机读信息规范(试行版)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使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8〕83号

各银监局,各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2018年8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配合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享受银行、保险等金融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是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证明身份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作为办理银行、保险、信托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通过人工识别、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机读等方式识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已配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机读信息规范(试行版)》尽快完成相关信息系统和阅读机具软件升级工作,保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能够办理相关金融业务。升级中遇到的技术问题请与机具生产企业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将于近期在互联网公开发布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式样及说明。

三、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对应关系,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四、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做好本单位相关宣传培训工作,保证各级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能够落实本通知要求,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办理业务、提供金融服务。

五、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在落实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附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机读信息规范(试行版)

2018年8月30日

(请各银监局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请各保监局转发至辖内保监分局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附件信息:

附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机读信息规范(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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