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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关于同意扩大无人机物流配送应用试点范围的通知 发文机关: 民航局
发文字号: 民航函〔2019〕602号   源: 应急部网站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民航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9年07月22日
  • 标       题: 关于同意扩大无人机物流配送应用试点范围的通知
  • 发文机关:民航局
  • 发文字号:民航函〔2019〕602号
  • 来       源:应急部网站
  •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民航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19年07月22日

关于同意扩大无人机物流配送应用试点范围的通知
民航函〔2019〕602号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你局《关于无人机物流配送试点项目在西南地区进行实际应用试点的申请》(民航西南局〔2019〕4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申请,江西丰羽顺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羽顺途公司)在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开展的“无人机物流配送应用试点”范围扩大到你局辖区内四川、云南等地的部分地区,助力扶贫攻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请你局按照“安全风险可控”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指导丰羽顺途公司应用已取得的无人机末端物流配送试点成果,基于当地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拟使用无人机的性能等,制定并不断完善试点方案、运营手册和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确保试点工作安全、有序、可控开展。

二、请你局坚持法治方式推进试点,对确需突破现行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的具体需求,应专文上报,待民航局按照程序取得授权后批复实施;对符合民航局正在开展的基于运行风险评估的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审定相关要求的,请丰羽顺途公司视情自愿向民航局提出申请。

三、请你局定期组织试点相关单位梳理、汇总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并定期报送民航局;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及时向民航局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四、试点期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为期两年。

如在试点期限届满前有关部门制发了相应法规、规范性文件,则试点于法规、规范性文件生效时结束。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9年7月22日

关于同意扩大无人机物流配送应用试点范围的通知
民航函〔2019〕602号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你局《关于无人机物流配送试点项目在西南地区进行实际应用试点的申请》(民航西南局〔2019〕4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申请,江西丰羽顺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羽顺途公司)在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开展的“无人机物流配送应用试点”范围扩大到你局辖区内四川、云南等地的部分地区,助力扶贫攻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请你局按照“安全风险可控”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指导丰羽顺途公司应用已取得的无人机末端物流配送试点成果,基于当地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拟使用无人机的性能等,制定并不断完善试点方案、运营手册和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确保试点工作安全、有序、可控开展。

二、请你局坚持法治方式推进试点,对确需突破现行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的具体需求,应专文上报,待民航局按照程序取得授权后批复实施;对符合民航局正在开展的基于运行风险评估的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审定相关要求的,请丰羽顺途公司视情自愿向民航局提出申请。

三、请你局定期组织试点相关单位梳理、汇总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并定期报送民航局;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及时向民航局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四、试点期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为期两年。

如在试点期限届满前有关部门制发了相应法规、规范性文件,则试点于法规、规范性文件生效时结束。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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