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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关于修订印发《“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机关: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中国残联
发文字号: 发改社会〔2019〕193号   源: 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9年01月29日
  • 标       题: 关于修订印发《“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机关: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中国残联
  • 发文字号:发改社会〔2019〕193号
  • 来       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19年01月29日

关于修订印发《“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9〕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大对贫困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特殊困难地区支持力度,使更多群众享受到普惠性养老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国残联对发改社会〔2016〕2848号文件印发的《“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和《“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实施方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修订后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要求,健全完善建设项目储备库。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项目等切块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请参照“十三五”既定建设任务目标调整更新。对规划期内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通过其他资金渠道已建成的项目、不再符合社会服务兜底工程管理要求的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对拟调入增补的项目,要严格对照《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把关核实,区分轻重缓急和优先次序开展前期工作,确保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建设项目储备库建立和调整情况,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社会服务兜底工程的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建设方案,统筹资金渠道,组织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及时分解转发落实,有序推进工程实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附件:“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政  部

中 国 残 联

2019年1月29日

关于修订印发《“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9〕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大对贫困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特殊困难地区支持力度,使更多群众享受到普惠性养老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国残联对发改社会〔2016〕2848号文件印发的《“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和《“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实施方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修订后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要求,健全完善建设项目储备库。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项目等切块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请参照“十三五”既定建设任务目标调整更新。对规划期内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通过其他资金渠道已建成的项目、不再符合社会服务兜底工程管理要求的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对拟调入增补的项目,要严格对照《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把关核实,区分轻重缓急和优先次序开展前期工作,确保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建设项目储备库建立和调整情况,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社会服务兜底工程的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建设方案,统筹资金渠道,组织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及时分解转发落实,有序推进工程实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附件:“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政  部

中 国 残 联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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