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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关于开展医保药品、医用耗材产品信息维护的通知 发文机关: 医保局办公室
发文字号: 医保办发 [2019] 20号   源: 医保局网站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9年06月25日
  • 标       题: 关于开展医保药品、医用耗材产品信息维护的通知
  • 发文机关:医保局办公室
  • 发文字号:医保办发 [2019] 20号
  • 来       源:医保局网站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19年06月25日

关于开展医保药品、医用耗材产品信息维护的通知
医保办发 [2019] 20号


各药品、医用耗材企业:

为加强医疗保障标准化建设,加快形成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有关要求,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医保药品、医用耗材产品信息维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维护对象

药品生产企业及进口产品的国内总代理,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及进口产品的国内注册代理人。

二、维护品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单独收费医用耗材。

三、维护流程

各药品、医用耗材企业可以登录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进入“医保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窗口,对产品信息进行数据维护。企业提交的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将纳入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供各地医疗保障部门使用。用户注册、系统登录、信息维护等具体操作方式详见窗口“操作指引”视频。

四、维护要求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单独收费医用耗材产品信息发生新增、删除或变更时,应通过“医保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窗口进行实时维护。

(二)2019年6月30日(含)以前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单独收费医用耗材,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相关产品信息维护工作。

(三)各药品、医用耗材企业应指定联系人负责本企业产品信息填报与维护工作。企业应确保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积极配合审核专家对填报内容的监督检查。对维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反馈:

1. “医保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窗口“意见反馈”栏。

2. 电子邮件:code@nhsa.gov.cn。

3.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9,国家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司标准组(邮编:100830)。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关于开展医保药品、医用耗材产品信息维护的通知
医保办发 [2019] 20号


各药品、医用耗材企业:

为加强医疗保障标准化建设,加快形成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有关要求,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医保药品、医用耗材产品信息维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维护对象

药品生产企业及进口产品的国内总代理,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及进口产品的国内注册代理人。

二、维护品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单独收费医用耗材。

三、维护流程

各药品、医用耗材企业可以登录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进入“医保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窗口,对产品信息进行数据维护。企业提交的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将纳入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供各地医疗保障部门使用。用户注册、系统登录、信息维护等具体操作方式详见窗口“操作指引”视频。

四、维护要求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单独收费医用耗材产品信息发生新增、删除或变更时,应通过“医保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窗口进行实时维护。

(二)2019年6月30日(含)以前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单独收费医用耗材,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相关产品信息维护工作。

(三)各药品、医用耗材企业应指定联系人负责本企业产品信息填报与维护工作。企业应确保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积极配合审核专家对填报内容的监督检查。对维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反馈:

1. “医保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窗口“意见反馈”栏。

2. 电子邮件:code@nhsa.gov.cn。

3.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9,国家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司标准组(邮编:100830)。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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