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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93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外汇局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3号   源: 外汇局网站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公文种类: 公告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27日
  •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93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外汇局
  •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3号
  • 来       源:外汇局网站
  •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 公文种类:公告
  • 成文日期:2019年05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9年第93号

为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完善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进一步减少纸质单证流转,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和加工贸易核销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报关单并加盖企业公章。

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外汇局

2019年5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9年第93号

为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完善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进一步减少纸质单证流转,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和加工贸易核销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报关单并加盖企业公章。

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外汇局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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