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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的公告)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公告〔2019〕20 号   源: 海关总署网站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公文种类: 公告
成文日期: 2019年01月23日
  • 标       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的公告)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19〕20 号
  • 来       源:海关总署网站
  •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 公文种类:公告
  • 成文日期:2019年01月23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的公告)
公告〔2019〕20 号


为适应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要求,促进企业规范申报,规范海关业务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现公告如下: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适用于纳税义务人在货物进口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规定时限内向海关申报纳税。

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23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的公告)
公告〔2019〕20 号


为适应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要求,促进企业规范申报,规范海关业务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现公告如下: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适用于纳税义务人在货物进口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规定时限内向海关申报纳税。

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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