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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号(关于入境加注燃料油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管理措施的公告)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公告〔2019〕22号   源: 海关总署网站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公文种类: 公告
成文日期: 2019年01月30日
  • 标       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号(关于入境加注燃料油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管理措施的公告)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19〕22号
  • 来       源:海关总署网站
  •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 公文种类:公告
  • 成文日期:2019年01月30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号(关于入境加注燃料油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管理措施的公告)
公告〔2019〕22号


为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入境加注燃料油的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在国境口岸范围内仅开展燃料油加注业务的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受油船舶”)及提供加注燃料油服务的运输工具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服务企业”)的检疫管理。

二、服务企业为供油船舶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对供油船舶的卫生安全负责,建立并有效运行供油船舶卫生管理体系,包括卫生控制、船员健康监测等制度,确保供油船舶卫生状况良好,病媒生物控制符合国家标准,采取动植物疫情疫病防控措施。

三、受油船舶入境前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27号)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来港目的为“仅加注燃料油”。

四、海关仅对高风险的入境受油船舶,于受供前在锚地或者指定地点实施登临检疫。海关对无需登临检疫的受油船舶,且不靠泊加油直接离境的,可以按照无疫通行原则予以放行;靠泊的,可以实施电讯检疫。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30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号(关于入境加注燃料油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管理措施的公告)
公告〔2019〕22号


为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入境加注燃料油的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在国境口岸范围内仅开展燃料油加注业务的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受油船舶”)及提供加注燃料油服务的运输工具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服务企业”)的检疫管理。

二、服务企业为供油船舶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对供油船舶的卫生安全负责,建立并有效运行供油船舶卫生管理体系,包括卫生控制、船员健康监测等制度,确保供油船舶卫生状况良好,病媒生物控制符合国家标准,采取动植物疫情疫病防控措施。

三、受油船舶入境前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27号)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来港目的为“仅加注燃料油”。

四、海关仅对高风险的入境受油船舶,于受供前在锚地或者指定地点实施登临检疫。海关对无需登临检疫的受油船舶,且不靠泊加油直接离境的,可以按照无疫通行原则予以放行;靠泊的,可以实施电讯检疫。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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