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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7号(关于启用出境加工电子账册的公告)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公告〔2019〕57 号   源: 海关总署网站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公文种类: 公告
成文日期: 2019年03月25日
  • 标       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7号(关于启用出境加工电子账册的公告)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19〕57 号
  • 来       源:海关总署网站
  •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 公文种类:公告
  • 成文日期:2019年03月25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7号(关于启用出境加工电子账册的公告)
公告〔2019〕57 号


为促进和规范出境加工业务发展,海关总署升级保税综合管理子系统,开发上线了出境加工电子账册(以下简称“出境加工账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海关总署正式启用出境加工账册,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出境加工账册设立等各项手续。

二、启用出境加工账册的企业在办理账册项下货物进出口时,不再强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八条“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和复进口应在同一口岸”办理,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选择进出口口岸。

三、企业原已设立的出境加工纸质手册可在有效期内继续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5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7号(关于启用出境加工电子账册的公告)
公告〔2019〕57 号


为促进和规范出境加工业务发展,海关总署升级保税综合管理子系统,开发上线了出境加工电子账册(以下简称“出境加工账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海关总署正式启用出境加工账册,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出境加工账册设立等各项手续。

二、启用出境加工账册的企业在办理账册项下货物进出口时,不再强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八条“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和复进口应在同一口岸”办理,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选择进出口口岸。

三、企业原已设立的出境加工纸质手册可在有效期内继续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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