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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部分内容的公告 发文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发文字号: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源: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公文种类: 通报
成文日期: 2019年03月21日
  • 标       题: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部分内容的公告
  • 发文机关:市场监管总局
  • 发文字号: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 来       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公文种类:通报
  • 成文日期:2019年03月21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
《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部分内容的公告
2019年第14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地方市场监管机构改革进程,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起调整《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部分内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监制部门。《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正本、副本中的监制部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调整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修改格式说明。《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副本格式说明内容中第5条修改为“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更改投诉举报电话。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正本、副本中的投诉举报电话内容修改为“12315”。

四、食品经营者在201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的原式样《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附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调整内容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3月21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
《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部分内容的公告
2019年第14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地方市场监管机构改革进程,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起调整《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部分内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监制部门。《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正本、副本中的监制部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调整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修改格式说明。《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副本格式说明内容中第5条修改为“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更改投诉举报电话。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正本、副本中的投诉举报电话内容修改为“12315”。

四、食品经营者在201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的原式样《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附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调整内容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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