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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草行业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机关: 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发文字号: 国烟办综〔2019〕18号   源: 烟草局网站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9年01月08日
  • 标       题: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草行业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文机关: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 发文字号:国烟办综〔2019〕18号
  • 来       源:烟草局网站
  •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其他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19年01月08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草行业特有职业(岗位)
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烟办综〔2019〕18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适应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改革要求,推动行业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工作规范开展,现将《烟草行业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19年1月8日


烟草行业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行业职业(岗位)技能鉴定工作需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的相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行业员工申报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的基本依据。已印发的行业特有职业(岗位)技能标准中涉及申报条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累计从事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 工作1年(含)以上。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五级/初级工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四级/中级工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四级/中级工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或取得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四级/中级工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四级/中级工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工作2年(含)以上。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三级/高级工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工作2年(含)以上。

(五)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二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工作4年(含)以上。

第四条  岗位专项能力鉴定申报条件按照鉴定规范要求执行。

第五条  在行业开展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前取得同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在规定时间内可申报同等级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仅需对行业特有部分进行鉴定。

第六条  具有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直接申报相近专业相应等级的职业(岗位)技能鉴定。

(一)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且累计从事本职业(岗位)工作3年(含)以上,可申报三级/高级工鉴定。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累计从事本职业(岗位)工作5年(含)以上,可申报二级/技师鉴定。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累计从事本职业(岗位)工作7年(含)以上,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鉴定。

第七条  转岗工作满1年(含)以上,可凭原岗位特有职业(岗位)技能等级证书,申报新岗位同等级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

烟草栽培、烟叶调制、烟叶评级职业之间转岗,可凭原岗位特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上述第三条的相关规定申报新岗位上一等级特有职业技能鉴定。

第八条  破格申报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人〔2016〕323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烟鉴〔2017〕1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草行业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申报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99号)、《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烟草行业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申报资格条件暂行规定部分条款补充的通知》(国烟鉴〔2016〕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草行业特有职业(岗位)
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烟办综〔2019〕18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适应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改革要求,推动行业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工作规范开展,现将《烟草行业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19年1月8日


烟草行业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行业职业(岗位)技能鉴定工作需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的相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行业员工申报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的基本依据。已印发的行业特有职业(岗位)技能标准中涉及申报条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累计从事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 工作1年(含)以上。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五级/初级工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四级/中级工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四级/中级工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或取得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四级/中级工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四级/中级工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工作2年(含)以上。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三级/高级工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工作2年(含)以上。

(五)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二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工作4年(含)以上。

第四条  岗位专项能力鉴定申报条件按照鉴定规范要求执行。

第五条  在行业开展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前取得同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在规定时间内可申报同等级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仅需对行业特有部分进行鉴定。

第六条  具有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直接申报相近专业相应等级的职业(岗位)技能鉴定。

(一)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且累计从事本职业(岗位)工作3年(含)以上,可申报三级/高级工鉴定。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累计从事本职业(岗位)工作5年(含)以上,可申报二级/技师鉴定。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累计从事本职业(岗位)工作7年(含)以上,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鉴定。

第七条  转岗工作满1年(含)以上,可凭原岗位特有职业(岗位)技能等级证书,申报新岗位同等级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

烟草栽培、烟叶调制、烟叶评级职业之间转岗,可凭原岗位特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上述第三条的相关规定申报新岗位上一等级特有职业技能鉴定。

第八条  破格申报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人〔2016〕323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烟鉴〔2017〕1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草行业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申报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99号)、《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烟草行业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申报资格条件暂行规定部分条款补充的通知》(国烟鉴〔2016〕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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