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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机关: 银保监会办公厅
发文字号:   源: 银保监会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保险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01月21日
  • 标       题: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机关:银保监会办公厅
  • 发文字号:
  • 来       源:银保监会网站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保险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01月21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完善人身保险监管指标体系,更好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人身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公式(见附件1),计算责任准备金覆盖率。《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5号)中“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的计算公式不再执行。

二、保险公司用于分红保险利益演示的红利不得超过按以下公式计算的上限:

(V0 + P)×利差水平×红利分配比例

其中:V0指本保单年度期初红利计算基础对应的准备金(不包括该时点的生存给付金金额);P指按红利计算基础对应的准备金评估基础计算的本保单年度净保费;红利分配比例统一为70%。

三、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有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263号)填报季度负债业务信息表时,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表样(见附件2)进行填报并发送至我会联系人邮箱,其他填报要求保持不变。

四、保险公司新开发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审批或备案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可以继续使用。

五、2020年4月1日起,保险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填报季度负债业务信息表。

2020年7月1日起,保险公司报送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备案的,最近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得低于100%;同时,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产品分红型人身保险说明书不得继续使用。

六、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杨娉    010-66286501

联系邮箱:actuary@cbirc.gov.cn

附件1:关于责任准备金覆盖率计算公式的说明.doc

附件2:季度负债业务信息表.xlsx

2020年1月21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完善人身保险监管指标体系,更好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人身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公式(见附件1),计算责任准备金覆盖率。《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5号)中“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的计算公式不再执行。

二、保险公司用于分红保险利益演示的红利不得超过按以下公式计算的上限:

(V0 + P)×利差水平×红利分配比例

其中:V0指本保单年度期初红利计算基础对应的准备金(不包括该时点的生存给付金金额);P指按红利计算基础对应的准备金评估基础计算的本保单年度净保费;红利分配比例统一为70%。

三、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有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263号)填报季度负债业务信息表时,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表样(见附件2)进行填报并发送至我会联系人邮箱,其他填报要求保持不变。

四、保险公司新开发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审批或备案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可以继续使用。

五、2020年4月1日起,保险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填报季度负债业务信息表。

2020年7月1日起,保险公司报送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备案的,最近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得低于100%;同时,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产品分红型人身保险说明书不得继续使用。

六、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杨娉    010-66286501

联系邮箱:actuary@cbirc.gov.cn

附件1:关于责任准备金覆盖率计算公式的说明.doc

附件2:季度负债业务信息表.xlsx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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