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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国家文物局关于修改《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等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文机关: 文物局
发文字号: 文物政发〔2020〕6号   源: 文物局网站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公文种类: 决定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30日
  • 标       题: 国家文物局关于修改《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等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发文机关:文物局
  • 发文字号:文物政发〔2020〕6号
  • 来       源:文物局网站
  •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 公文种类:决定
  • 成文日期:2020年04月30日

国家文物局关于修改《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等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物政发〔2020〕6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有关要求,现对《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等三部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如下。

一、对《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第二项“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资历或业绩证明及聘用(任职)证明”修改为:“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工作资历或业绩证明及聘用(任职)证明”。

二、对《文物拍卖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项“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记录”修改为:“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二)删去第六条第三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含变更记录页)复印件”。

三、对《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项“有效期内且与准许经营范围相符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复印件”修改为:“有效期内且与准许经营范围相符的《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复印件”。

本决定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

《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文物局
2020年4月30日

国家文物局关于修改《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等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物政发〔2020〕6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有关要求,现对《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等三部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如下。

一、对《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第二项“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资历或业绩证明及聘用(任职)证明”修改为:“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工作资历或业绩证明及聘用(任职)证明”。

二、对《文物拍卖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项“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记录”修改为:“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二)删去第六条第三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含变更记录页)复印件”。

三、对《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项“有效期内且与准许经营范围相符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复印件”修改为:“有效期内且与准许经营范围相符的《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复印件”。

本决定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

《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文物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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