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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关于印发《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发文字号: 发改环资规〔2021〕528号   源: 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14日
  • 标       题: 关于印发《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 发文字号:发改环资规〔2021〕528号
  • 来       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1年04月14日

关于印发《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规〔2021〕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厅(局、委)、市场监管厅(局)、银保监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规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为和市场秩序,保障再制造产品质量,推动再制造产业规范化发展,我们制定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 态 环 境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市场监管总局
银 保 监 会
2021年4月14日

附件: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规〔2021〕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厅(局、委)、市场监管厅(局)、银保监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规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为和市场秩序,保障再制造产品质量,推动再制造产业规范化发展,我们制定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 态 环 境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市场监管总局
银 保 监 会
2021年4月14日

附件: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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